被遺忘的權利 (歐盟法規範)

實習律師 陳宇瑩

承接上一篇之內容,歐盟法院,肯定個人擁有「被遺忘之權利」,其中關於歐盟相關法規範之內容,相關法規更仔細說明如下:

一、歐盟1995資訊保護指令

(一)依據該指令,其中已經包含「被遺忘的權利」,也就是一旦該個人資訊沒有存在的必要性時,個人有權要求刪除相關資訊。因此「被遺忘的權利」主張被大眾認為屬於新創設的權利並不正確。

(二)並且如果歐盟之指令無法適用至非歐洲之公司及搜尋引擎時則該規定將使該指令成為空殼,是以不論物理性伺服器是否位在歐洲以外之地區,只要該公司在歐洲地區提供服務,則必須適用歐盟法規。

(三)同時為了讓「被遺忘」執行的更有效率,因此委員會提議將舉證責任倒置,不用個人舉證,而是要求公司必須就該資訊無法被移除或是仍然有存在的需要加以證明。

(四)委員會也提議將個人資訊公開的經營者有義務對移除資訊之情形向第三方進行合理通知。

二、「被遺忘的權利」與媒體「表意自由」間的關係

當歐盟肯定人民擁有「被遺忘的權利」時,否種程度也侵害了媒體的「表意自由」,而表意自由,因此兩者之間係關於隱私權和言論自由衝突,究竟法院如何看待「被遺忘權利」的位階,在其相關資料中進行說明,相關內容整理如下:

(一)法院並沒有將「被遺忘的權利」提高到像是自由權之基本權地位,個人要求移除的訊息也需要符合歐盟指令,並非一經要求皆可移除。

(二)同時法院也認為必須採取個案認定,逐案檢視是否符合歐盟法規達到可以移除的標準,以和媒體之表意自由間取得平衡。

(三)而個案認定之標準,會依據其所涉及資訊的本質,以及考量個人隱私敏感度與公共利益間的關係,此項「被遺忘的權利」並非讓重要的人顯得更不重要,亦非使罪犯變得更無法無天。

三、小結

因此歐盟法院針對「被遺忘的權利」,其主要還是依據個案認定,當搜尋引擎收到移除之要求時,管理者還是要針對要求進行評估,因為「被遺忘的權利」並不是要作為改變歷史之用。

參考資料:http://ec.europa.eu/justice/data-protection/files/factsheets/factsheet_data_protection_en.pdf, (last visited: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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