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權行為受身體損害由親人充當看護,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看護費用

實習律師  邱冠文

 

《例A》高中生小明一日不幸於上學途中,因汽車駕駛小華違規右轉而擦撞發生車禍,接受醫院治療後,在家休養2週,期間無法獨自料理生活起居,聘請看護照顧,每日照看金額為2500元。

《例B》多年後,小明畢業,因長相俊秀,成為月薪10萬的新生代男模,再次遭到小華違規右轉擦撞受傷,在家休養2週,期間由母親在家全日照顧。

以上情形,小明得為如何之主張,是否均得主張看護費用?

一般而言,發生車禍時,被害人得為以下之主張:(a)因車禍導致身體健康侵害之醫療費用、(b)事後因身體健康受損而減損勞動能力之賠償或增加生活上需要、(c)於車禍發生前原可合理期待獲得之利益、(d)精神痛苦之慰撫金。

上述得請求賠償之範圍,金額加總後,再根據雙方之過失比例,來加以分配損害賠償之金額。

 

上述二例,就看護費用部分均得請求對方賠償,縱使由親人照顧而實際上未有支出,但實務上認為,親人的照護係基於親情所生,且實際上也支出看護之勞力時間,此種親情的恩惠不應因此反而使加害人受益,故不論是聘用看護或由親人照顧,均得向加害人請求看護之損害賠償。而由親屬看護時,其看護費用通常以一日新台幣兩千元為認定。此外,損害賠償之範圍也會因為受害人之身分工作能力而有不同,例如本例中的小明,於成為模特兒之後,因其身體外貌為工作能力所不可或缺,因此除得主張停止工作期間所損失之工作薪資以外,若因車禍造成外表上的傷害,均為其得主張損害賠償之範圍。

 

【條文及請求權基礎】

民法184條1項、193條、195條、214條、217條。

 

【相關實務見解】

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

「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514號、103年度勞上字第53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05號、100年度上字第515號、102年度上字第1125號等多號實務判決採取之固定見解。」

 

【評析】

發生車禍,損害賠償的請求是一場近身肉搏戰,雙方就每項損害逐一爭執,為免掛一漏萬事後求償無門,應將得請求賠償範圍詳細列舉逐一提出,並留意相關單據證明的保存。此外,責任的釐清和過失比例的認定往往是爭執的焦點,我們除應提醒自己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用路人規範以外,應善用行車紀錄器等現代技術還原現場、讓事實說話的能力,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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