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讚也被告,網路上的言論自由

實習律師 陳宇瑩

使用臉書、部落格發表自己的想法已經不再是新趣聞,網路已經成為新的溝通媒介與橋樑,雖然這與過去面對面的談話沒有太大差距,但是卻常常忽略對他人基本的尊重,甚至認為利用網路發表的言論是不會受到檢驗;然而以上的觀念與實際上情形大大相反,一般在面對面談話時,由於能夠即時的更正錯誤的表達用語,因此比較不容易造成誤會,並且談話中的資訊稍縱即逝,即使不適當的談話念內容也不容易被留下記錄。

而前陣子新聞上出現,臉書按讚也被告的情形,事實大致為有一員工在臉書上發文抱怨老闆積欠薪水,而員工之友人看到後在該篇貼文按讚,事後老闆同時對員工以及按讚的友人提起妨害名譽的告訴,此案例顯示在網路上的動態也可能因此觸犯法律。

相反地,大家也不必太過恐慌,網路上的言論如果不是誇大事實、恣意謾罵等情形,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上述案例之所以涉入法律糾紛,員工與員工友人被控告妨害名譽,就刑法310條[1]規定,只有在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才會構成誹謗罪,並且依刑法第311條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此時不罰,所以對於員工而言,他所發表的貼文如果屬於真實的話,則並不會構成誹謗罪,之後檢察官認為員工的友人,並沒有再將文章分享,亦沒有留言,並且按讚僅表達「已讀」的意思,因此亦不會構成誹謗罪。但更進一步需要注意的地方在於如果員工所發表的貼文,涉及刑法309條侮辱情形,此時已非刑法311條所稱之善意,其中貼文的內容雖為事實,但對人生攻擊的情況仍然會構成公然侮辱吃上官司。



[1]刑法第310條規定:「I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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