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投資人於複雜金融商品交易之權益保障

 

實習律師 邱冠文

【金融商品創新及商品複雜化趨勢】

當代金融商品之發展,在金融業彼此競爭之下,走向客製化量身訂做之模式,並透過財務工程之精算,為高收益客層以及機構投資人客戶創造符合其特定需求之商品,金融衍生性商品(financial derivatives)以及結構型商品(financial structured products)受到廣泛的運用,金融商品之形態日趨複雜。

 

然而金融衍生性商品之價格依照其連結標的而波動,再經過組合後使得其評價更為困難,且商品設計之財務模型有時並未評估到極端而不易發生的風險,即便是機構投資人,亦難以正確評估其所投資之金融商品風險。

 

【國票金控與荷蘭銀行案】

國票金控於2006年受到荷蘭銀行財務顧問的建議,投資信用違約選擇權(credit default option, cdo)商品,並且以冰島國有銀行股票為連結標的,國票金作為違約風險之買方。隨後冰島破產,連動債價值跌破下檔保護,使得國票金須賠償新台幣43億元。

 

嗣後國票金發現,風險賣方竟然為荷蘭銀行倫敦分行,且荷蘭銀行為投資建議當時,歐洲已有大型銀行分析師指出冰島之危機,荷蘭銀行為投資建議時不可能對冰島的情況一無所悉。換言之,相當有可能是荷蘭銀行早就看空冰島政府的信用狀況,藉由國票金對其信任依賴的機會,設計這檔金融商品與國票金對賭,坑殺國票金。

 

國票金遂於2009年對荷蘭銀行提起訴訟,台北地方法院99年金字第2號損害賠償案件案,並於100年9月允許國票金追加併購荷銀台灣業務之澳盛銀行為被告,目前案件尚在審理中。且國票金控將嘗試進一步跨海向英國金融主管機關控訴荷銀倫敦分行擔任風險賣方違反對客戶不得為利益衝突之忠實義務。

 

【簡評】

國票金對荷蘭銀行案,反映了金融商品的複雜情況下,客戶高度仰賴理財顧問之情形,我們可以就兩件問題進一步思考,其一係理財顧問受高度依賴下應負有對客戶防免利益衝突之忠實義務,其二為機構投資人面對高度複雜商品亦有受到法規範介入保障之需要,我們將繼續介紹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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