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的陷阱-買賣不破租賃

實習律師 陳宇瑩

一、前言

不動產交易市場熱絡,讓許多投資人積極投入,而現在在許多房地產的廣告單上面,不時可以看到「現成包租公(婆)」之現成房東的資訊,也就是買房之外同時還可以收租金,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現象,其實源自於我國民法關於租賃的規定使然。

二、買賣不破租賃

(一)在我國民法當中,民法第425條為一非常重要的條款,民法第425條規定:「I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II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在經濟上弱勢的承租人,避免因為房屋轉手導致流離失所,因此民法此條規定,對於承租人有非常大的保護。

(二)依據民法第425條之規定,只要是在五年以下訂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果出租人縱使將房屋移轉給第三人,不論是買賣、贈予或其他之關係,承租人仍然可以在租約期限內使用該房屋,房屋之受讓人例如買受人、受贈人等,不可以要求承租人搬離該房屋。

然而要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通常是在租賃契約少於五年之情形下才有適用,如果租賃契約為不定期限或是超過五年而沒有經過公證,則不能適用民法第425條,此時房屋之受讓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搬離該房屋。

(三)而會有以上之限制,某種程度上可以避免房屋由於長期被承租人占據,無法使房屋被有效的利用,另一方面過去當房屋所有人因為無法償還債務,在房屋被拍賣時經常因為租賃契約的存在,而減損拍賣的價金,使債權人無法確實的受到清償,是以當有民法第425條之規定,能夠適度保障承租人之利益,同時也讓債權人不會因為租賃契約的存在,導致債權受到減損。

三、小結

在買房時,房仲業者有時推銷的房屋,帶有租金的收入,雖然房仲業者以收租金繳貸款推銷房屋,但事實上如果是自住業者,卻買到有房客的房屋時,根本無法利用;同時如果房客習慣不好,反而需要花高額費用整理,反而增加購屋的成本,是以千萬不要被房仲業者的推銷手法欺騙,最重要的還是在購屋前實際看過房屋現況,並且確實了解先前存在之租賃契約具體內容才是。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