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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之新挑戰-3D列印技術

實習律師 陳宇瑩

 

壹、前言

3D列印技術早就在科技產業中廣為人知,隨著3D列印相關專利技術陸續在2013年到期後,發展不可限量,因為當3D列印相關的設備成本隨之降低,未來家家戶戶擁有3D列印機器可能就如同擁有洗衣機般平凡,帶出新的商機。

然而3D列印機器的普及,也將帶來許多影響,就像是過去網路的出現,嚴重衝擊整個影音光碟產業一樣,因為民眾不再需要購買實體的CD、DVD,而是只要透過網路平台下載相同的數據檔案,就能夠不花費一毛錢即可得到相同的內容,因此引發了智慧財產權的爭論,至今仍然尚未找到一個好的方案解決相關問題。

是以新的3D列印技術尚在發展之際,或許能夠藉由觀察3D列印技術的相關智慧財產權問題,與過去影音光碟問題加以比較,試圖找出新的解決方案,不要再讓新興3D列印技術陷入智慧財產權傳統爭議,影響其發展性。

貳、3D列印技術簡介

一、3D列印定義

3D列印主要是將設計圖之內容,透過3D列印機器,將設計圖透過層層堆疊方式製造出成品,過去的列表機所呈現的是2D平面,而3D則將輸出轉化成立體形式,不需要事先透過大型機械、事先開模等,而是可以利用塑膠等材質,堆疊完成立體產品之製作。因此3D列印又稱為「積層製造」或是「直接數位製造」[1]

二、用途

目前3D列印技術使用的材料多以塑膠、樹脂、金屬等無生命體為主,但目前也有朝向生物科技材料方向進行,未來出現3D列印生物組織也並非不可能。

參、3D列印技術與智慧財產權

由於3D列印科技隨著相關專利到期,不用支出大筆費用就能夠取得相關技術,而由於3D列印機器將更普遍,因此相關法律問題也將相應而生,首先必須了解3D列印可以受到哪些法律之保護,進一步才能知道利用3D列印製造產品,可能產生的法律爭議落在哪一區塊,以下分別介紹:

一、與3D列印相關之智慧財產權[2]

3D列印在製造產品的過程,可能會使用到製圖軟體、3D列印設備與相關技術,列印原料等,最後才是產品的輸出,因此在3D列印中,每一個環節皆有可能與智慧財產權產生交集。

(一)商標權

基本上只要與3D列印相關,各環節只要具有識別性,在符合商標法第21條規定,皆可取得商標權之保護。

(二)著作權

在進行3D產品製造過程中,可能會使用繪圖軟體,再來是利用設計軟體繪製出立體藍圖,因此只要軟體與設計圖具有原創性,並非抄襲而來,皆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

(三)專利權

而3D列印,最主要的技術雖然因專利到期不再受保護,但是隨著3D列印轉向普及化,發展過程中,當然有機會針對目前技術困境加以改進,所以只要3D列印設備或是新技術符合專利法之要件當然可以受到發明或是新型專利保護;更進一步3D列印出之成品,如果符合設計專利要求,亦能透過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二、3D列印與智慧財產權之侵權

只要是受有保護,則當然就有可能受到侵害,以下則是說明在3D列印的過程中易受到侵害之範疇。

(一)商標權

利用3D列印時,違反商標法所保護之情形可能為列印出來成品,雖然沒有將商標一起列印,但是如果該產品其外觀已經可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之來源時,則恐怕也將涉及到商標侵害[3]

(二)著作權

在3D列印過程中,掃描過後製造可以產先電腦輔助設計(Computer Aided Design)的圖檔,而如果將CAD設計圖放在網路上散布,其他人只要下載CAD設計圖輸入3D列印機器,則就可以製造出一模一樣的產品,這將嚴重侵害到設計者之著作權,是以在3D列印發展中,著作權易於受到侵害而難以保護。

(三)專利權

同時3D列印技術,既然可以透過掃描製作出複製品項,因此如果被複製的產品上面擁有專利權之保護,則未取得專利權人同意加以3D掃描列印輸出,當然也會侵害到專利權人之權利,其中較容易受到侵害之部分應為設計專利範疇。

肆、3D列印技術與下載音樂之關聯

事實上3D技術普及後,最容易產生侵害上述智慧財產權之地方,即是在每一個擁有3D列印設備的個人當中,因為關起門在家進行3D列印,不進行販售行為時,其違法行為很難被發現,此時就與過去在網站上下載音樂以及在分享網站上觀看影片一樣,根本不需要付費就可以享受到免費的音樂與影片,嚴重衝擊影音產業,時至今日,即使嚴加取締,仍然無法使影音產業恢復到以前的榮景,或許可以從影音產業過去遇到的挑戰進行整理,期許未來3D列印技術的普及不會使該技術發展停滯。因此以下提出兩個想法,希望對於3D列印侵權行為不再以嚴刑峻罰嚇阻,並且在3D列印初步發展階段,可以嘗試先建構合法的3D列印設計圖平台,或許能夠先一步杜絕違法侵權的情形發生。

一、刪除智財侵權之刑罰規定

為了打擊盜版,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當中仍然訂有刑罰規定,雖然市面上盜版數量確實有減少,然而網路上的盜版仍然猖獗,顯見刑法的處罰規定仍然無法有效嚇阻非法提供即下載影音檔案之人,並且著作權的刑罰規定常常成為要脅賠償額度之利器,同時如果行為與處罰之間不相當,不僅造成民眾反感,同時也無法確實解決非法資訊在網路上流通的現象。因此建議未來不需要再透過刑法相繩,而是應該要建構完善的求償管道,透過精確計算損害賠償額度,讓非法侵害智慧財產權人無法從中得利,才能夠漸漸阻止非法資訊之流竄。

二、網路付費分享平台的建構

晚期雖然實體的影音光碟銷售量大幅下降,但隨之而起的KKBOX音樂網或是Yahoo!奇摩音樂網等網路平台,提供付費音樂下載服務,將過去非法下載的方式轉而建構成合法下載平台,而便捷的網路服務,某程度上能夠減少非法下載的情形,或許未來可以藉由建構3D列印資料庫平台,透過完善蒐集3D列印設計圖資料,使大眾容易接觸利用,減少非法下載情形。

伍、結論

大部分新技術的發展,法律難即時制定出相對應的法規範,通常只能在發生問題時,事後進行補救;而3D列印科技也面臨相同的問題,其發展快速使法律規範不及建構,雖然3D列印科技產生的與智慧財產權問題關連性高,但由於其中科技差異性,如果要求一體適用既存的法律規範,恐怕並不恰當。但若一昧等到問題浮現時才尋求解決方法,亦會讓損害更加擴大,對整體社會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如何從中找出平衡點,著實非常困難。

3D列印技術的發展,除了本身之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外,由於未來發展不可限量,可能涉及之層面難以預估。目前資料顯示已經有許多3D列印技術朝向生物科技技術領域發展,未來恐再度落入倫理道德的爭議之中,更甚者許多違禁品,亦能夠輕易地透過3D列印方式取得,增加違禁品管控的難度,因此面對新興科技發展,我們可以透過觀察隨時掌握產業發展動向,以便在問題浮現之前,可以參考過去相關實例,適時提出與調整法規範走向與趨勢,避免放任新興科技恣意發展而埋下一顆不定時炸彈。



[1] 章忠信,3D列印所牽涉到之智慧財產權議題,專利師,第十八期,頁1920147月。

[2] 同註1,頁20-21

[3] Depoorter, B. (2014).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s & 3D Printing: Decentralized Piracy. HASTINGS LAW JOURNAL, 65(6), at 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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