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規劃(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何變更折舊方法以節省稅負

  律師 李燕鈴


依所得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營利事業依稅法規定列報折舊費用時,可依事業之營業情況選用或變更適當之折舊方法,以達節稅效果。

在財務會計規定之折舊方法甚多,但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換言之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為準則,由營利事業可自行選擇其中一種方法於同一會計年度期間,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採用,其未經申請選用者,視為採用平均法,未經申請變更者,視為沿用原方法。

折舊方法的選用會變更影響營利事業於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負,故在所得稅法允許營利事業做變更之行為,營利事業如因營業環境之改變認應改採新的折舊方法較為合理客觀時,可於前述期限內申請變更。又財務會計所採用之折舊方法不必與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折舊方法一致,只需於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由會計帳務由財務會計調整為稅務會計,公司帳務並不須為此做任何變更,只須年底做會計調整分錄即可,對公司而言申報所得稅時可選用適當之折舊方法,除可享受節稅之利益外,且因帳務處理並不複雜與困難,公司可視當年度營業狀況隨時做適度之調整,以達到節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目的。

原則上,同一固定資產購入時,期初採用定率遞減法所提列之折舊額較平均法為高,因折舊為費用項目,可使公司全年度所得額降低而具有遲延納稅之節稅效果,惟仍應考慮本身之營業狀況,始能做正確之決定,究應如何選用始合宜,仍應多加計算各種折舊提列方法,選出最適當之折就提列方法,並考量其他營業費用等,以達到實質節省稅負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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