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規劃(稅捐稽徵法)

稅務案件核課期間與徵收期間之計算 

        律師  李燕鈴


稅務案件之核課期間與徵收期間案件之計算,係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另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即稅捐之核課期間為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另徵收期間為5年。

案例:

某甲於民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甲於95年5月31日申報)經國稅

局核定應補繳2,000,000元稅款,該補繳稅款繳款書於96年8月31

日送達至某甲,繳納期間為96年9月1日至96年9月30日,試回答下列問題:

(1)若國稅局一直未對甲核課該筆稅捐,若甲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該筆稅捐時,請說明稅捐稽徵機關自何日起對該筆稅捐不得再行補稅?若甲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該筆稅捐時,請說明稅捐稽徵機關自何日起對該筆稅捐不得再行補稅?

(2)若國稅局一直未對甲徵起該稅捐,請說明稅捐稽徵機關自何日起不得再行徵收?其法令依據為何?

解答:

(1)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甲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該筆稅捐時,核課期間為95年6月1日至100年5月31日,故於100年6月1日稅捐稽徵機關對該筆稅捐不得再行補稅; 若甲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該筆稅捐時,核課期間為核課期間為95年6月1日至102年5月31日, 故於102年6月1日以後稅捐稽徵機關對該筆稅捐即得再行補稅。

(2)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核課期間為核課期間為96年10月1日至101年9月30日,即民國101年10月1日後稅捐稽徵機關即不得再向納稅義務人徵收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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