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書與著作權之關係

實習律師  陳宇瑩

一、前言

網際網路的發達,使得傳統閱讀的形態已經面臨改變,越來越多人選擇利用電子資訊產品設備下載電子書,並在裝置上進行閱讀,取代傳統的紙本模式,電子書的便利性已受到大眾的喜愛,然而這當中涉及相關著作權法之問題,其中電子書之製作應合於法律規定避免觸法。

二、電子書製作

(一)製作電子書

出版書籍時,作家與出版社通常會簽訂合約,進一步取得書籍出版授權,此時出版社與著作權人所簽訂的契約可能有獨家重製發行契約或是專屬授權契約,兩者之差別在於著作權人仍否保有重製、發行權利,在專屬授權契約之情形下,著作財產權人本身也不得將書籍重製、發行予以利用;然而在獨家授權重製、發行契約之下,原著作財產權人自己仍然可以將書籍加以重製、發行。

然而簽訂著作授權契約,出版社的權利是否將擴張及於製作電子書的權利,過去在美國曾經出現爭執,而在我國,依據著作權法§37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如果再授權契約當中,沒有明定授權範圍包含電子書,則依據著作權法之規定,應該推定為未授權,如此對著作人保護較為周全;因此電子書之授權依著作權法解釋,應該需要特別明定,否則不包含在授權契約範圍內。

(二)下載電子書

又電子書在相關網路平台及電子書網站上,提供消費者付費下載,如果沒有依據正當管道下載電子書籍,而是利用非法方式進行下載,此時可能構成著作權法§80-2侵害防盜拷設施行為,並需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是若該電子書籍,已經不再具有著作權,例如史記、三國演義等,在網路上進行下載,亦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權。

(三)列印電子書?

如果合法下載電子書籍,之後將整本電子書加以列印,此時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產生爭議,智財局表示,如果授權契約未載明可供列印或是載明禁止列印時,則列印行為屬於著作權法中「重製」,同時智財局認為除非列印行為符合著作權當中「合理使用」範圍,否則電子書整本列印,會有市場替代效果,已經超過合理使用之範圍,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三、小結

著作物型態的改變,使原先以傳統書籍型態轉變成無紙化的產品,大幅改變大家對於書籍的印象與觀念,在轉變得過程當中,也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因此在簽訂書籍授權契約時,必須要將授權範圍明定清楚,避免未來產生法律爭議。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 1030825b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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