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淪為詐騙工具–簡評支付命令修法方向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實在太恐怖,一紙法院「支付命令」就讓人天外飛來5千萬元債務!詐騙集團利用支付命令簡易、迅速核發,

不需要證明文件的特性作為詐騙手法,在被害人沒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及時於20日內提出異議的情況下,

支付命令依法確定,成為詐騙集團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黃姓婦人財產的工具。[1]

現今因詐騙集團猖厥、手法充斥於日常生活中,民眾於接獲真正法院的文書後,

以為是詐騙文書,未於20日的法定期間內異議,反而受害。

有鑑於此,針對支付命令的核發程序及效力,立法院有意修正,使核發程序更嚴謹、效力更限縮。

 

二、法律規定

(一)現行法規定

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512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同法第
52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二)草案修正要點[2]:

1、修正確定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僅有執行力而無既判力。(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第2項)

2、增訂債務人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時,得聲請法院得許其供確實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之救濟途徑。

  (增訂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

3、增訂新法二年過渡期間:

舊法時期確定之支付命令得自新法實施起二年內,依(1)債權人於督促程序所提出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2)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聲明異議。

(3)有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據者。(4)依其情形顯失公平或違法者。等專屬條款,聲請再審,廢棄原支付命令。

惟考量法律安定性,債務人於支付命令確定後已對清償或部分清償之債務,不適用專屬再審規定為救濟。

(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3項、5項)

三、本文簡評

(一)限縮支付命令之效力

支付命令有其制度上的簡便性,就不同民事事件而設計相應的法律制度,供人民應用的角度而言,

支付命令確實有存在必要,惟法律的原則是程序越嚴謹,效果越強;程序越簡單,效果越不強;

但支付命令的程序很簡單,效果卻很強,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則。

草案的修正方向,核發程序上僅需形式審查的支付命令,其效力不應等同於確定判決,

故草案將支付命令限縮於僅有執行力而無既判力,值得肯定。

(二)簡化債務人的救濟程序

現行法下,由於支付命令之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故債務人僅得提起再審之訴救濟,

由於再審之訴乃非常救濟程序,要件嚴格,開啟程序不易。草案的修正方向,賦予債務人得提起確認之訴,

並得聲請法院得許其供確實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之救濟途徑,值得肯認。

 

[1] 新聞連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118/317535.htm

最後流灠時間:民國104年1月28日09:31

[2]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243 委員提案第17402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6/16/LCEWA01_080616_00013.pdf

最後流灠時間:民國104年1/29日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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