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難被害人及其家屬可請求之賠償金​額    律師張源傑

 

一、前言:

國內又傳空難,家屬可以獲得多少賠償金,我國保險法上對此有何規定,本文將就國際公約、國內現行法規以及實際賠償金額來探討。

 

二、國際公約

依照1999年簽署的蒙特利爾公約,是國際社會確立航空責任事故無限額賠償原則的重要條約。依據蒙特利爾公約採取推定過失責任,航空公司必須要證明損失不是由於航空公司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行為、不作為造成的;或是損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方可免責,否則應賠償113000特別提款權[1]。蒙特利爾公約創設了航空公司無限責任之規定,如果旅客的人身傷亡是由航空公司過失造成的,則航空公司負擔無限制之賠償責任[2]

 

三、我國法律規定

民用航空法第89條規定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航空器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因此,我國民用航空法採用比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更嚴格的標準規範航空公司,採無過失責任。不論航空公司有無過失,一有空難發生,就要賠償[3]。關於賠償金額部分,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3條規定[4],應參照國際間賠償額之標準;目前最重要的國際標準就是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按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第3條規定[5],死亡者賠償新台幣300萬元,已超過國際標準之113000特別提款權之金額。另外,依照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第5條規定,航空公司至少要為每位乘客投保上開新台幣300萬元之責任保險[6]

 

四、實際賠償金額

復興航空於去年馬公空難時,賠償每位罹難者1,490萬賠償金,創下全球空難賠償最高紀錄。其賠償範圍包括精神慰撫金、喪失的撫養費及財務損失等等。罹難者家屬依照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第3條規定,若能證明受有更大之損害,得就其損害請求賠償[7]。因此,若能舉證損害額高於1,490萬且航空公司不願賠償時,受難家屬亦可起訴請求實際之賠償。

 

五、結論

我國法律上賠償罹難者家屬之金額已超過國際上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之標準,我國航公司對於罹難者家屬賠償金額亦遠高於我國法律及國際公約之標準。

 



[1] 20151特別提款權相當於0.66美元,http://zh.wikipedia.org/wiki/%E7%89%B9%E5%88%AB%E6%8F%90%E6%AC%BE%E6%9D%83

[2]蒙特利爾公約第二十一條:旅客死亡或者傷害的賠償:

一、對於根據第十七條第一款所產生的每名旅客不超過113000特別提款權的損害賠償,承運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

二、對於根據第十七條第一款所產生的損害賠償每名旅客超過113000特別提款權的部分,承運人證明有下列情形的,不應當承擔責任:

(一)損失不是由於承運人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或者

(二)損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

[3]民用航空法第 89 條: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航空器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航空器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

[4]民用航空法第93條:乘客或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之損害賠償額,有特別契約者,依其契約﹔特別契約中有不利於中華民國國民之差別待遇者,依特別契約中最有利之規定。無特別契約者,由交通部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並參照國際間賠償額之標準訂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第一項所定損害賠償標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5]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第3條: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每一乘客應負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但被害人能證明其受有更大損害

者,得就其損害請求賠償:

一、死亡者:新台幣三百萬元。

二、重傷者: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情形之非死亡或重傷者,其賠償額標準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重傷,依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

[6]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第5條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以不低於前二條所定之賠償額標準,投保責任保險。

[7] http://www.nownews.com/n/2014/08/26/1385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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