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行為經外國法院裁判,是否仍有我國刑法適用                                           實習律師  蘇思鴻
某甲在菲律賓架設主機,以越洋方式向台灣民眾行電話詐騙,嗣遭菲律賓警方查獲並經該國法院判處有期徒三年確定,於執行完畢後遣送台灣,可否依我國刑法再予處罰?

爭點解析
一國之刑罰權象徵國家主權,不可輕言放棄不行使,除有特殊情形,皆應積極主動行使,以維國家尊嚴,此乃現代法治國家所應有之基本態度,更何況現在已屬地球村的時代,諸多犯罪型態屬跨國犯罪,牽一髮而動全身,同時全世界有諸多國家相互間簽訂打擊犯罪的協定或者是所謂的犯罪引渡協定,在在顯示各國維護其刑罰權的決心,我國亦然。然同一行為經外國法院裁判,是否仍有我國刑法之適用,除涉及主權問題外,還涉及所謂的一事不再理〈程序上〉和一事不二罰〈實體上〉的問題。究是否有我國刑法適用,學說上可分為複勘原則和終結原則,複勘原則指同一行為雖經外國法院裁判,我國仍可追訴、處罰;終結原則指同一行為經外國法院裁判,我國不得追訴、處罰,有一事不在理的效力。

結論
我國刑法第9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由此可知我國係採複勘原則。依此,就本題情形,某甲仍可依我國刑法來追訴處罰,有問題的是,某甲已在菲律賓受三年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三年究係可否全部折抵抑或部分折抵,端視菲律賓之刑罰是否生矯治、教化和震撼之效。就筆者的經驗可供參,筆者的堂妹為紐西蘭的執業律師,筆者曾與其閒聊紐西蘭的刑事制度,在言談中得悉紐西蘭有些刑事重犯於服刑中,可享有單獨房並配有電視等設備,試問此種刑罰對我國人民可否生矯治、教化和震撼之效,殊令人懷疑。將焦點轉回本題,菲律賓的刑罰究竟成效如何,往往只能透過官方的資料略知一二,我國該如何裁判,的確係一棘手問題,如何保障人權同時兼顧罰當所罰,真的要靠法院高度智慧來解決。

參立法院公報,第101卷,第42期,委員會紀錄
http://lis.ly.gov.tw/lgcgi/lgttsimgpdftxt?d0cecfced0cfcbcdd0cfcec4cfcececbc4cfcececa
參李允呈,刑法總則,99年版,保成出版社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