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相關法律問題〈續〉                                                                                         學習律師 蘇思鴻
1、某牙膏廠商甲敬邀一位牙齒潔白之齒模乙,於鬧區豎立人形廣告,藉以廣告其牙膏,丙餐廳見該齒模頗具人氣,乃將該齒模之照片印製於其行銷的廣告單,此舉有無侵害乙的任何權利?
2、若丙係委請他人繪畫出乙的人像,置於其廣告單中,結果有無不同?

爭點分析
丙之行為有無侵害乙之肖像權?有無任何財產權被侵害?與本人樣貌神似的圖像,係侵害何種權利?

結論
2,丙委請他人繪出乙的人像,置於其行銷廣告中,雖說該人像與乙頗為神似,但不若像照片完全顯現出乙的圖像,想見的是如果因之興訟,會因個別法官認知不同,會有不同結果,某庭法官若著重人格權的不可侵犯性,可能認為丙侵害乙的肖像權,而另一庭的法官,也許會認為所繪出之圖像,僅與乙頗為神似,並不當然侵害乙的肖像權,其實當一個人在社會頗具名氣,我想他〈她〉在意的並非是他人未得其同意商業上利用其肖像,而是在意背後巨大的商業利用,換句話說,他在意的是他人利用其名氣,也就是知名度,而這種知名度在我國法的框架下,還未有完全的定位。如果像有些實務見解仍堅持,未得同意利用他人姓名、肖像僅係侵害人格權,對一個在社會頗具知名度之人,對其保護則顯不週,想想一個人不管是運動員或是明星,對其職業生涯不斷投入努力,辛苦經營,進而累積知名度,倘其名氣可遭他人毫無忌憚加以利用,無疑鼓勵此等人可無庸付出勞力加以剽竊,此未免對該名人不公。而在本題之情,乙為一素人,丙委請他人將其樣貌繪於其廣告單,即使侵害乙的肖像權,原則上乙也不會興訟,反而樂見他人為其增加知名度。上開行為確實會造成被侵害者人格上財產利益的損害〈這種人格上的財產利益,係每一個人都享有,只是當名人被侵害時,較易舉證證明而已,美國法早已承認此種人格上利益為財產權,其稱為right of publicity,筆者將之譯為「名人權」〉若仍侷限僅生人格權的侵害,將使得有侵害卻無法救濟,此無疑與現行法產生扞格之處,此點頗需值得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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