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朕知道了」―談設計轉化產品之法律性質 律師張源傑

 

一、前言

近年來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鼓勵民間與政府一同將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再利用,將公有文創素材經由設計轉化之方式,衍生出新的創意產品。例如故宮熱門商品「朕知道了」紙膠帶,就是將清朝康熙皇帝之硃砂御批中分別節錄「朕」及「知道了」二詞組合而成,設計在紙膠帶上。此等設計轉化之成果是否受法律之保護,為本文討論之重點。

 

二、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1],包括利用描繪、著色、書寫、雕刻等平面或立體技巧表現線條、明暗、色彩或形狀等並美感為特徵之美術著作[2];如係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則屬編輯著作[3],均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查上述之「朕知道了」紙膠帶設計轉化產品,係分別節錄清朝康熙墨寶「朕」及「知道了」二詞組合而成,雖單純就文字本身,並無受保護之著作權;但「朕知道了」紙膠帶商品至少屬於發揮巧思創意,利用古人文字所撰且之文字所設計之文創產品,調整其形狀,並且組合成趣味、有意義、編排具有美感、符合商品特性之新商品,其文字之選擇以及排版均具有創作之性質,因此可論以字型繪畫之美術著作或編輯著作。

 

三、結論

    文創素材經由設計轉化後已跳脫原素材限制,在符合著作權法之創作規定下,可以成為全新受到著作權法保障之客體。

 

 

 



[1]著作權法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2]著作權法第 5 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3]著作權法第7條: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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