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物保管機關如何主張權利 律師張源傑

 

一、前言

博物館主張,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公立古物保管機關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之規定[1],解釋擴大到重製品的利用行為亦須經授權;學者認為此作為早已超過了著作權法之範疇[2]而爭論不休。然而,古物保管機關有無其他合法之方式保障自身權益,乃本文之探討重點。

 

二、保障方法

() 商標授權

例如,國立故宮博物院註冊商標授權廠商商品化使用(品牌授權)案公開徵求契約[3]中,將審查評選通過之商品,授權使用國立故宮博物院之商標。民眾購買仿古物之紀念品時,往往會特別喜歡購買典藏古物機關或博館之紀念商品,因此,保存古物機關可以善用商標註冊方式,將保存機關之商標註冊後,再以授權方式讓自己或廠商使用保管機關之註冊商標於仿製品上。故宮每年都因此創造出上億元之授權金[4]

 

() 著作權授權

例如,龍藏經[5]商品係由國立故宮博物院提供龍藏經影像之微縮片[6],委由龍岡數位文化公司印製、發行之商品。故宮所製作之微縮片具有著作權[7],龍岡公司依照微縮片來印製精美之龍藏機。未經故宮授權之人若複製,則侵犯到故宮之微縮片著作權,因此可以對侵權之人主張排除侵害、損害賠償等等著作權法上之權利[8]

 

三、結論

古物保存機關可以善用商標授權以及著作權授權方式,將古物之複製權利有效的予以保障。



[1]69條「公立古物保管機關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2]李秋峰撰,淺談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著作權與保存機關授權之合法性,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3] http://www.npm.gov.tw/zh-TW/Article.aspx?sNo=03006386

[7]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8]84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88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