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之惡意濫用    律師張源傑 

 

一、案例事實

甲騎機車不慎,撞乙的汽車車尾,甲因此摔車受傷。乙認為甲雖然騎車不當追撞,一方面因自己及車子沒事,另一方面甲自知理虧、希望息事寧人,請乙先行離去,以免警察處理後會留下資料;因此離去。孰料,甲日後赴警局報案控訴乙肇事逃逸。

 

二、法律分析

    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1]。因此,本罪保障之法益在於人之身體健康,不論對於案發有無過失,皆應留在現場處理傷者,以免傷者延後就醫。

 

    法律之立法用意甚好,但是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因此,較為妥當之方法應當是通知警察機關處理,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以免日後橫生爭訟。

 

 



[1]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699號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6541號判決參照

[2]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em=1922887&ctNode=45340&mp=10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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