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實務 律師張源傑

 

、理論架構

    有限合夥係以營利為目的,且具有法人格之營運主體,其組成應有一名以上對有限合夥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普通合夥人,及一名以上就其出資額對有限合夥負責之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法第4條、第6條可資參照。

    普通合夥人提供創意或技術,是實際經營業務者,對有限合夥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提供資金,但不實際參與經營,僅就出資額負有限責任。

 

二、實務架構

    按有限合夥法第8條第12項,公司得為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因此,為了規避自然人擔任普通合夥人時應負無限清償責任,未來實務操作上莫不先成立一間有限公司後,再以公司名義擔任普通合夥人。由於有限公司對於債務只負有限清償責任,即可規避自然人擔任普通合夥人時負無限清償責任之風險[1]

 

三、適合之產業

    政府極力發展之文創產業,是支持立法通過之主因之一。經濟部舉例:「未來若有知名導演想籌拍電影,得以導演、編劇或電影製作人等擔任普通合夥人,找創投投資資金擔任有限合夥人,簽訂契約組成「有限合夥」,約定電影行銷、製作與利益分配,當電影拍完,合夥關係就結束[2]。」

    常見之適用產業,除了上述文創產業,或可想見之新創產業外,更重要的是發生在金融體制之私募基金[3]。私募基金經理人先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來擔任普通合夥人,為了說服投資人大家利益一致,普通合夥人認股約2%,其他股份由投資人暨有限合夥人出資。基金經理人之利潤來源有二,第一為維持基金正常運作之管理費,通常收取基金出資總額2%;第二為基金投資獲利時之表現費,通常收取基金投資獲利之20%

    國外對於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等以有限合夥型態出現。但是我國有限合夥法是以營利事業為限,與會計師、律師、建築師等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事業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性質不同[4],業經經濟部九二.四.十一經商字第0九二00五三0七八0號函釋解釋,故不得成立有限合夥。

 

四、結論

    有限合夥法將對國內投資造成重大改變,私募基金及新創產業投資風潮,即將展開。



[1]許杏宜撰,有限合夥法最新草案之評析兼談私募股權基金之運作,全國律師雜誌20153月。

[2]http://udn.com/news/story/7238/949234-%E3%80%8C%E6%9C%89%E9%99%90%E5%90%88%E5%A4%A5%E6%B3%95%E3%80%8D%E4%B8%89%E8%AE%80-%E5%89%B5%E6%84%8F%E5%B0%87%E6%88%90%E4%BC%81%E6%A5%AD%E8%B3%87%E7%94%A2

[3]許杏宜,前揭書。

[4]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30904000138-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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