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華科技聲請重整案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律師張源傑

 

一、前言

勝華科技因為市場需求下滑,連續3年虧損,導致資金不足營運困難,聲請重整。重整過程中牽涉許多法律問題,本文以勝華科技之重整過程為例,探討公司重整過程中可能面臨之相關法律問題。

 

二、緊急處分

法院在准許公司重整前,尚須詢問調查方得准駁,在此期間勢必導致債權人恐慌而爭相主張債權。因此,法院在為重整裁定前實有禁止公司之債權人行使債權及公司履行債務之必要。

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各款處分:()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公司業務之限制;()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中止;()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且該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90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90日,公司法第287 條定有明文。

因此,勝華公司依照上開法條及法定原因,向法院聲請緊急處分[1],禁止公司之債權人行使債權及勝華公司履行債務90日。並於期間屆滿前再次聲請延長一次90[2],並獲法院准許。

 

三、重整裁定

關於重整之聲請,法院調查結果認為勝華公司之經營逐漸陷入困境,有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但是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經董事會同意聲請重整,法院在徵詢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及證券管理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意見,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並選任檢查人何淑芬會計師依公司法第285 條規定為調查,其結果認為[3]:勝華公司係因判斷市場取向錯誤,以致現今經營困難之局面,如勝華公司能善用其擁有之專利技術,活化其現有資產之效益,提出具體可行之清償計畫,重新取得供應商信任及恢復供貨,或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應儘可能使陷於財務困難之聲請人公司得以重建更生,避免走向破產一途,藉以維護聲請人公司之股東、債權人、公司員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准許重整。

法院准許重整裁定後,依公司法第290條規定,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重整人,並依公司法第289條第1項規定,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選任為重整監督人。此外,法院並依公司法第289 條第1 項,決定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期間及審查期日、場所,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

 

四、重整裁定廢棄

法院裁定准予勝華科技重整,經利害關係人依法於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告,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反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後始為裁定之程序,應由原審參酌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後,始為裁定。因此將原裁定廢棄,另由原審為妥適之處理[4]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1031114日。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104213日。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整字2號民事判決

[4]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05st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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