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私文書vs變造私文書                              學習律師 蘇思鴻

一、問題
甲將原有舊機車上的引擎號碼鋸下,用強力膠黏貼於另一機車引擎上,究為偽造亦或變造私文書?

二、爭點分析

已經存在之舊機車引擎號碼,黏貼於另一機車引擎上,究為偽造亦或變造私文書?
首先,偽造文書係指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做成文書;而變造文書是指無權修改文書內容,擅自更改真實文書思想內容而言。另針對文書之概念,學說有所謂五性質、三功能說,五性質分別為文字性、有體性、意思性、持續性、名義性,三功能則為1、穩固功能:文書必須為人之思想表示,充分穩固的附著在特定有體物上。2、證明功能:證明資格性、證明正確性。3、保證功能:文書需可以辨識出由何人來擔保負責該文書上所表示出來之意思表示。一般而言,採三功能說即足以判斷系爭標的是否為刑法所要規範的文書。另就機車引擎號碼,雖非一般紙上的文字,然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故機車引擎號碼依此規定係準私文書。

三、結論
機車引擎號碼,係機車製造廠商出場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應以私文書論。本題甲將原有舊機車上之引擎號碼鋸下,用強力膠黏貼於另一機車引擎上,乃具有創設性應屬偽造而非變造。甲之行為構成偽造準私文書罪。(參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961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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