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之退休金可否作為強制執行的客體             學習律師 蘇思鴻
一、問題
某甲為一退休之公務人員,然因任職期間,與人合夥投資事業,後因經營不善積欠乙一百萬元,乙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甲清償,嗣獲勝訴判決。乙執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問法院可否扣押甲之退休金?

二、爭點解析
公務員之退休金可否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可否扣押)?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6條,請領退休金、慰撫金、資遣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據此,為使公務人員於退休後,能夠安心養老,同時感念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對國家所為之貢獻,公務人員退休法給予此一例外之保護規定。惟此規定,僅言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的標的,若該權利已具體化為金錢或變成銀行的存款,結論是否相同?為兼顧執行債權人的權益,實務見解對此有所補充。參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241號裁定要旨: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現行法第26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雖不得強制執行,然若領取後存入銀行,已成為存款人之權利,而非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得為強制執行之客體。

三、結論
本題甲若將其退休金領出再存入銀行,依上開最高法院之裁定意旨,自得為強制執行(扣押)的客體。惟有問題的是,現行的做法,皆是由銓敘部審定合格直接將退休金匯入該公務人員之臺灣銀行之帳戶,公務人員等皆尚未領取後存入銀行,是否為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所涵蓋?本文認為,為求保險起見,公務人員一旦預見其退休金將有被強制執行(扣押)的可能,即應向銓敘部申請要求臺灣銀行改寄支票,以避免退休金遭扣押。如果是月退的情形,可嘗試檢具扣押證明或相關文件(例如:法院出具的執行命令或「查封財產通知書」等相關資料),向臺灣銀行申請改寄支票,以免錢一匯入銀行,就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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