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債務所應提起的訴訟類型                         學習律師 蘇思鴻
一、問題
乙積欠甲新台幣一百萬元,甲恐乙屆期無法清償,要求提供擔保,乙於是委請丙擔任保證人,嗣乙無力清償,甲可否對乙或對丙,亦或同時對乙及丙起訴?所提之訴訟屬於那一種訴訟類型?

二、爭點解析
本題涉及共同訴訟的問題,乙及丙是否必須同列為被告?依保證債務性質所觀察的角度不同,亦會影響其提起的訴訟類型。
依保證債務從屬性的角度,主債務不存在,保證債務亦失所附麗。甲同時對乙、丙起訴,甲敗乙勝,主債務不存在,嗣甲勝丙敗,基於保證債務從屬於主債務的本質,此種結果為實體法所不許(牴觸從屬性),造成裁判矛盾。此時訴訟標的雖須合一確定,但訴訟實施權分別享有,乙與丙無須同列為被告,提起的訴訟類型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若依保證債務補充性的本質觀察,甲勝乙敗,主債務存在,甲亦有可能敗訴而丙勝訴,此乃因丙行使先訴抗辯權之故,實體法容許此種結果。在此訴訟標的無須合一確定,乙與丙無須同列為被告,提起的訴訟類型為普通共同訴訟。

三、結論
本題要提起何種訴訟類型,會因保證債務採從屬性或補充性的本質,會有所不同,然依現行實務,其認為本題應提起的訴訟類型為普通共同訴訟,再輔以主張共通與證據共通以資緩和。亦即雖提起的係普通共通訴訟,而普通共同訴訟有其獨立性,但因保證債務在實體法上有所謂從屬性的性質(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是為顧及此性質,則有所謂主張共通和證據共通原則之適用,藉以調和普通共同訴訟過於注重補充性的缺失。


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之緩和
主張共通→未牴觸+有利
證據共通→未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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