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應有部分查封後是否仍可分割?                  學習律師 蘇思鴻

一、問題
甲、乙、丙共有一塊A地,每人之應有部分為1/3,嗣甲因積欠丁借款,其應有部分遭民事執行處查封,試問共有物應有部分查封後是否仍得請求分割?

二、分析
共有物應有部分查封後,是否仍得分割?實務採肯定見解,惟分割效力依分割方法而有所不同,茲分述如下:
(一)裁判分割:對於債權人均有效。蓋裁判分割是由法院基於公平方法決定如何分割,是以不生有礙執行效果之結果。
(二)協議分割:協議分割係由共有人意思所為,倘分割之結果有礙執行效果者,自仍受查封效力之拘束,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最高法院69年第14次民庭決議:共有物之應有部分經實施查封後,共有人(包含執行債務人及非執行債務人)仍得依民法八百二十四條規定之方法,請求分割共有物。惟協議分割之結果有礙執行效果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至於裁判分割,係法院基於公平原則,決定適當之方法而分割共有物,自不發生有礙執行效果之問題,債權人即不得對之主張不生效力。

三、結論
本文認為實務見解堪為可採,畢竟裁判分割,係法院斟酌土地之現狀、當事人的使用情況、土地之經濟價值等,做最公平的裁判,當事人之權益已被斟酌考量過,原則上不會妨礙執行效果。但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不同,協議分割乃共有人間經過協議而來,最後的結果可能影響執行效果。就本題而言,甲、乙、丙三人可透過協議,由乙、丙取得A地,甲之應有部分由乙、丙以金錢補償之,或是以其他方式補償,或是一部分維持共有,一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各共有人,甚至甲有可能分文未得,而由乙、丙取得共有,此舉勢必影響執行效果,對執行債權人不公,自有限制其效力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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