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如何在指定國生效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利專案副理陳弘易

2015-08-12

EPO及其締約國家/區域

歐洲專利組織(European Patent Organization,EPO)係基於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而成立,官方單位為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截至目前(2015/8/12),EPO共涵蓋了38個締約國家/區域,分別是阿爾巴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塞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其頓、馬爾他、摩納哥、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馬力諾、塞爾維亞、斯洛伐克、斯洛伐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和英國(Albania, Austria, Belgium, Bulgaria, Croatia, Cyprus, Czech Republic, Denmark, Estonia, Finland, France, Germany, Greece, Hungary, Iceland, Ireland, Italy, Latvia, Lichtenstein, Lithuania, Luxembourg, Macedonia, Malta, Monaco, Netherlands, Norway, Poland, Portugal, Romania, San Marino, Serbia, Slovakia, Slovenia, Spain, Sweden, Switzerland, Turkey and United Kingdom)。各締約國家/區域加入EPO的時間點可參考[1]。

指定國的定義

若前述的國家/區域,在一件歐洲專利的申請日為有效的EPO締約國家/區域,即當然成為該件歐洲專利的指定國(designated contracting state)(EPC Art. 79(1),[2])。然該件歐洲專利必須在特定官方期限(檢索報告公開後6個月)前繳納指定國家費方能在獲證(grant)後生效(EPC Art. 79(2),[2])。一件歐洲在專利獲證前,隨時可以取消任一締約國家/區域的指定國資格(EPC Art. 79(3),[2])。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的締約國家/區域中,最後加入EPC的是塞爾維亞,加入日期為2010年10月1日[1]。

如何進入指定國生效

根據EPC第64條第1項[3]的規定,一件歐洲專利獲證,並於部份或是全部的指定國進行生效(Validation)程序[5]後,即在該部份或是全部的指定國生效。根據EPC第65條第1項規定,各指定國有權規範,一歐洲專利在獲證後3個月內,必須將該歐洲專利的內容,以其規定的語言之一進行翻譯並提交,方能維持在該指定國內的專利權。各指定國亦可規範比上述3個月更長的期限完成上述翻譯。

然而,由於各締約國家/區域的官方語言多有不同,在早期,當一件歐洲專利選擇進入多個指定國時,專利權人必須再負擔一筆為數不小的翻譯費用。為了使得歐洲專利能以更經濟並合理的方式維護其專利權,若干締約國家/區域在2000年10月17日於倫敦簽定了一份倫敦協議(London Agreement),此後亦陸續有其他締約國家/區域加入。

倫敦協議主要的規定如下:當一締約國家/區域的官方語言之一,為EPO的官方語言(英文、德文、法文)時,該締約國家/區域不應再要求一歐洲專利在獲證後進一步翻譯並提交,才能在該締約國家/區域生效;另外,當一締約國家/區域的官方語言並非是EPO的官方語言之一時,若一件歐洲專利是以該締約國家/區域所指定的EPO官方語言提交並獲證、或是曾經被翻譯成該指定的EPO官方語言,則該締約國家/區域亦不應再要求該歐洲專利在獲證後進一步翻譯全文並提交,但可要求以該締約國家/區域的官方語言之一,翻譯其請求項(claims)的部份[4]。

根據上述協議的精神,再配合各個締約國家/區域的相關規定,可以歸納出各締約國家/區域關於獲證後是否需要進一步翻譯的情形如下。

不再需要進一步翻譯的締約國家/區域有:英國、德國、法國、摩納哥、盧森堡、瑞士和列支敦斯登。

若一歐洲專利是以英文進行提交並獲證,則除了上述7個締約國家/區域外,尚有3個締約國家/區域不需要進一步翻譯,即阿爾巴尼亞、愛爾蘭和馬爾他;以下國家則會要求僅翻譯請求項為該國語言:克羅埃西亞、丹麥、芬蘭、匈牙利、冰島、拉脫維亞、立陶宛、馬其頓、荷蘭和瑞典;而下列國家則會進一步要求翻譯說明書全文為該國語言:奧地利(要求語言為德文)、比利時(要求語言為法文、荷蘭文或德文)、保加利亞、塞普勒斯(要求語言為希臘語)、捷克、愛沙尼亞、希臘、義大利、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馬力諾(要求語言為義大利文)、塞爾維亞、斯洛伐克、西班牙及土耳其。

[1]http://www.epo.org/about-us/organisation/member-states.html

[2]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epc/2013/e/ar79.html

[3]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epc/2013/e/ar64.html

[4]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london-agreement.html

 

[5]http://patent-validation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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