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判決之附隨效力─反射效                          學習律師 蘇思鴻
一、問題
乙欠甲借款新台幣500萬元,甲起訴請求清償,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嗣甲又對該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丙,起訴請求清償該500萬,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決?

二、爭點解析
本題後訴訟丙是否為前訴訟判決效力所及,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亦或為學理上所稱之確定判決之附隨效力(反射效)所及?
依民法第275條之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實務見解認為丙應受前訴訟既判力所及,甲提起之後訴訟違反一事不再理,後訴訟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以訴訟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之。然有不同見解認為,民法第275條係實體法之規定,既判力應屬程序法上之效力,於訴訟程序原則上應援引程序法之規定,若援引實體法之規定主張既判力,其說服力則顯薄弱。較妥適之處理為丙應於法院實質審理時,主張其為前訴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非於審查訴訟要件是否具備階段即行篩漏。

三、結論
本文認為主反射效說較為可採。既然前訴訟判決甲敗訴,而有民法第275條之情形,此將使得丙為前訴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惟此效力僅係確定判決之附隨效力,並非既判力,而係一種反射效。就法體系之論理而言,民法第275條所指之確定判決之效力,雖可理解為既判力,但其畢竟係實體法的規定,而既判力嚴格來說係程序法之效力,不應將實體法上所規定的效力,直接當作是既判力之規定,以避免體系之混淆。故本題丙應於後訴訟法院實質審理時,援引民法第275條主張為反射效所及;此時,後訴訟法院仍應為甲敗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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