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 696 號釋文,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財政部根據上述釋文之要求,修正夫妻綜合所得稅申報新制。

.夫妻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新規定: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規定,自1031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其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1)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2)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並自10311日起實施。

案例:甲女104年度薪資所得為100萬元,甲夫薪資所得100萬、非薪資所得為200萬元。

1.合併計算稅額:

(100+100+200)-免稅額85,000*2-標準扣除額180,000-薪資特別扣除額128,000*2*30%=1,018,200

 2.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 (100)-免稅額85,000-標準扣除額90,000-薪資特別扣除額128,000*12%=83,640

: (100+200)-免稅額85,000-標準扣除額90,000-薪資特別扣除額128,000*30%=809,100

3.結論:

依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以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申報稅額較為有利。由於中華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制,此次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將有利於高非薪資所得申報者,如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執行業務者,其中高所得之律師、會計師、醫師、表演人及非薪資所得佔收入比重大之高所得者等。

.財政部規定分居之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分別財產制者。

2.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3.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因受家庭暴力,已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4.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參考來源:

1.夫妻所得合併申報新規定

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81/5182045126644210295

2.所得稅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3.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5&serno=200912140018&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news_view.jsp&dataserno=201503190003

4.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5&serno=200912140018&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news_view.jsp&dataserno=201412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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