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中保護處分之種類方式 /實習律師林夏陞

 

一、前言

  少年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區分之目的,係為保護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以教育、輔導少年之手段,避免其再度觸犯刑法,故與刑法係以處罰之手段不同。關於少年事件審理之結果,除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0條規定之移送管轄裁定外,還有同法第41條的不付保護處分裁定以及第42條的保護處分裁定。

  若法院就案件結果認為有介入保護少年之必要時,將依第42條作出保護處分之裁定,為其方式有4種,以下分別介紹。

二、保護處分之種類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1]

  訓誡係由法官向少年告誡其行為不當之處及觸法之後果並曉諭應遵守之事項,訓勉少年不要再犯。一方面使少年知道自己的錯誤,另一方面也給予少年悔過向善的機會。

  假日生活輔導係要求少年參加假日生活輔導活動,以教育方式啟發少年心智,並增進少年的團體活動能力,其次數視少年表現而定。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2]

  保護管束是以非監禁處分之方式長期輔導、改善少年之行為及心性,由專人監督其是否遵守法院指定之事項,藉以避免少年再度觸法。其監督方式多元,可以透過電話、訪談等方式追蹤少年之行為作息。

  保護管束之方式係由少年保護官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執行時除告知少年應遵守事項外,並保持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生活作息、學業、工作等表現觀察少年行為是否有矯正。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若違反應遵守事項,少年保護官將以書面及口頭勸導,不服從勸導達2次以上,而有觀察必要者,少年法院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勞動服務係3~50小時之服務,其時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少年之行為表現決定。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3]

  此係將少年交付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期間,期間為二月以上二年以下。若執行已逾2月,著有成效,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或有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安置機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等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除其執行。如認為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延長期間不得逾2年。

(四)感化教育[4]

  少年法院審理後若認為少年具有危害社會安全的傾向,必須收容施以特殊教育時,應按少年肇事的性質與學業程度,裁定交付於適當的感化教育機構,接受感化教育。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不得逾3年。少年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除或停止其執行。

三、結論

  特別區分少年事件之目的係為保護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其處分之方式並非給予少年處罰,而係以輔導之方式改善其行為,故通常需要一段時間觀察少年之行為是否有改善,且若少年表現良好,其處分亦得以提早免除。至於處分之方式,法條賦予多種選擇空間給予法院適當地就個案做裁量,此種彈性方式對於少年行為之改善有很大的助益。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0 條。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1條至第55條。

[3]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5-2條。

[4]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2條、第53條、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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