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返國不歸,如何訴請離婚 /實習律師林夏陞

 

一、問題

  甲與外國人乙結婚,並於我國辦理登記。婚後不久,乙返國未歸。甲無法聯絡到乙,心灰意冷,便打算與乙離婚,應如何訴請離婚?

二、判決離婚之法定事由

  現行法對於離婚方式之規定有兩種,分別為兩願離婚及判決離婚。兩願離婚,只要雙方達成協議即可至戶政機關為登記;[1]判決離婚,則需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要件,法院才能依規定做離婚之裁判。因此,欲向法院聲請判決離婚時,應先審酌、評估有無構成民法第1052條之任一情形,才能讓訴訟程序的進行更為順暢。

  就外籍配偶返國不歸的情況,較為接近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惟法院對於惡意遺棄之認定,不能僅因返國不歸而逕為認定其遺棄,參酌判例意旨,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妻與夫失和歸寧居住,久未返家,如僅因夫迄未過問而出此,別無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尚難謂為惡意遺棄。[2]因此,於此種情形得先向法院聲請離家之一方應履行同居義務,待履行同居義務之裁定判准後,過一段時間其仍未履行其義務,再向法院訴請離婚,如此較為保險。

  又此種情況看似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難以維持婚姻,惟須注意有司法實務認為該條項規定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須係同條第1 項所列10款原因以外之事由,始足當之,同一事由不構成該10款所列要件者,即無再依該條第2 項規定訴請離婚之餘地。[3]因此,外籍配偶返國不歸之情況僅能透過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處理。

三、分析

  外配返國不歸,欲訴請離婚,本文建議可以參考以下程序進行。首先,得先向法院聲請履行同居義務,[4]請求對造盡速返國同居。待履行同居義務之裁定判准一段時間後,若對造仍未履行義務,再向法院訴請離婚,而離婚之法定事由係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

  建議先聲請履行同居義務之原因,在於該聲請准許後,裁定將寄送或公示送達予被告,被告送達收受後若仍未依裁定履行其義務,則事後於法院訴請離婚時,較容易符合惡意遺棄之標準。

四、結論

  現代家庭中外籍配偶之比例日漸增加,而外籍配偶返國不歸之情況亦屢見不鮮,遇到此種情形,若欲向法院訴請離婚,建議可以參照上面的參考流程,俾利於離婚訴訟順利進行。



[1] 民法第1049條。

[2]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91號判例。

[3] 最高法院 83年度台上字第1905號判決、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252號判決。

[4] 管轄法院為夫妻之住所地、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參家事事件法第52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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