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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股與無票面金額股-閉鎖型公司發行股票之選擇(下)/實習律師林夏陞

 

 

三、票面金額股之優點

 

(一)迎合國內投資人之習慣

 

  我國長年以來已固定每股面額10元之習慣,故若改採無票面金額股制度,投資人於判斷公司財務報表時,對於有關股票面額相關之公司財務資訊,將產生影響。例如股票面額之不同,會使得其股本與資本公積之金額產生相對之變化;又例如,投資人常仰賴EPS(每股盈餘)[1]作為投資參考之指標,過去各公司之每股面額皆為10元時,所計算出之EPS較容易比較,而當各公司之每股面額不同時,會導致縱使於股本、盈餘相同之情況下,會因為發行股數不同使得EPS之計算結果相異。[2]

 

  因此若票面金額制驟變,可能導致投資人會無法立刻改變其長期仰賴的參考指標,惟投資人仍得依賴其他指標(如股東權益報酬率、本益比等)做投資依據。

 

(二)避免董事會低估股價致損害股東權益

 

  無票面金額股制度其發行股價之決定權在於董事會,且不受到公司法第140條禁止折價發行之限制。因此董事會於發行新股時若故意或過失而低估股價,會讓原有股東之權益受損。[3]

 

  反之,在票面金額股制度較能降低此種情況之發生,蓋發行之價格受到公司法第140條之規範,對於股東或是債權人而言都有一定之保障。

 

四、結論

 

  今年六月中,我國公司法新增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章節第356條之6規定,讓閉鎖型公司得自行選擇發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然由於我國公司法過去係採票面金額股制度,故對於無票面金額股較無經驗,尚須時間留待實務發展,而本文也先從法規範之角度初步做簡要分析,然對於其他細節及實務上的操作仍有待觀察。

 

  票面金額股之優點為落實資本維持原則,保障債權人之權益,並藉由折價發行禁止之規定保障公司原有股東權益,且對於一般投資大眾而言較為熟悉,在財務報表上之相關數值較能一目了然。而票面金額股之優點即為無票面金額股之缺點,公司債權人及股東可能因為董事會不當地低估股價而發行致其權益受損,另一方面對投資人而言亦須時間習慣此制度。

 

  然上述比較僅係從公司法規範層面做探討,從稅捐課徵實務及會計處理之角度亦可能有不同之答案,對此建議若欲創立閉鎖型公司時,得先自行歸納公司之需求,再從股東權益、會計實務等多方面角度探討何種制度對公司最有利。

 

 

 

 

 



[1] EPS(每股盈餘)=本其淨利/發行股數。

[2] 以下假設AB兩家公司之每股面額不同、股本、盈餘相同之情形,及EPS之計算結果。

 

股本

每股面額

發行股數

本期純益

EPS

A公司

1000000

10

100000

200000

2

B公司

1000000

5

200000

200000

1

 

[3] 參梁宇賢,公司法論,三民書局,修訂再版,民國757月,頁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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