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上之員工激勵制度(下)/實習律師林夏陞

 

 

(三)員工新股認購權

  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

  此方式與員工分紅入股目的相近,皆係透過員工取得公司股票成為股東,讓員工表現與公司股票價值產生更緊密之關聯。

(四)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公司法第267條第7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六項之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不同於前述之員工新股認購權,限制型股票讓員工於取得該種股票後須至限制解除後方得處分該種股票。公司可與員工約定於一定時間、或公司營收或其他目標達一定程度時解除限制,惟限制期間不得超過兩年。[1]

三、分析

  以上四種為公司法上的激勵員工制度,其獎勵方法大致得從幾個方向作區分,即是否有轉讓限制、以現金或股票分紅、是否以認股權憑證之方式讓員工在未來取得股票。

  首先,以現金的優點在於對公司股東而言不會稀釋股權,股東權利不會受到影響;而以股票發行之優點,在於讓員工績效與公司股價產生直接連結,更能激勵員工表現。而以認股權憑證之方式之優點在於實行時間較為靈活,且股價訂定上較具彈性,但缺點在於需待取得認股權一段時間後,方能行使取得股票,無法立刻取得,此會降低員工之誘因。最後,轉讓限制之優點在於更能貫徹讓員工入股之目的,避免取得後立即轉手,但相反地,員工亦可能因為該限制而降低取得股票之意願。

四、小結

  以上僅為法律層面之探討,且係以公司法之四種激勵方式做比較,若從企業管理或會計層面以及更多不同種類之法規範制度切入可以用更多的角度思考,建議公司於使用前得多方比較,選擇適合自己之制度。



[1] 公司法第267條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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