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國著作權法簡介(一)總(上)(下)  /實習律師王晨忠

 

一、源起:

(一)西(下同)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稱中國)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第一部著作權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作為保護著作權之專法,並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國並制定了商標法及專利法,對於知識產權之法律保護體系漸趨完善。其後,分別於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新修正的中國著作權法自201041日實施。

(二)在國際化的潮流之下,兩岸交流頻繁,對於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實有瞭解之必要。本文嘗試就中國著作權法進行簡介,內容範圍僅包含法律規定立法理由及釋義[1],不包含與我國著作權法之比較,亦不包含探討中國法院實務上之裁判見解

二、中國著作權法第一章總則的規定與說明

(一)制定依據[2]

中國著作權法係依據中國憲法並參考中國於1992年105日成為會員國之「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3]、1992年10月30日成為會員國之「世界版權公約[4]等內容而制定

(二)立法目的

中國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包含三項,分別為保護作者因創作作品而產生的正當權益、保護傳播者因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正當權益、鼓勵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作品之創作和傳播

其中,傳播者的權利是從作者的權利所衍生而來的,所以其受保護的前提是不能侵害作者的權利。

(三)受保護客體之原則

中國著作權法對作的保護範圍[5],採國籍原則、互惠原則、及地域原則之立法例

(1)所謂國籍原則,係指凡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和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作品完成之日起,不論其作品是否發表,皆中國著作權法保護。此原則規定於該法第二條第一款[6]

(2)所謂互惠原則,係指中國與其他共同參加了「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則應相互給予著作權保護,實行互惠原則。此原則規定於該法第二條第二款。

(3)所謂地域原則,係指以著作人的作品最先出版地來判斷是否給予著作權保護的原則。簡言之,只要該作品是在共同參加國際公約的其中成員國最先出版的,則作者可享有各成員國法律所規定提供著作權保護的同樣權利。此原則規定於該法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

(四)受保護的一般客體範圍

中國著作權法對客體的保護範圍[7],必須屬於非抄襲的創作、必須屬於該法所規定的文學或藝術或科學範圍創作、必須具有表現形式而非單純的思想或概念、必須能附著於有體物並能複製使用等要件。此規定可理解為著作權客體的積極要件。

其中,關於是否屬抄襲的判斷,著作權法所採之標準為原創性,此與專利法的新穎性有別,並不具備優越的排他性。若作者有機會接觸其他人的創作作品,並有部分內容與其他作品相同,此時涉及是否合理使用的問題;若作者確實是自己完成的,就算其作品與其他人的創作作品相同,亦得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五)除外不保護的客體範圍

中國著作權法對於違反法律的作品或對於有損於公共利益的作品[8],以及與公共利益高度相關的作品[9],將其排除於著作權的保護範圍。此規定可理解為著作權客體的消極要件。

其中,具體不保護的客體包含早期的1.反對人民民主政權;2.煽動對民族和種族的歧視和壓迫;3.宣傳帝國主義侵略戰爭;4.洩露國家機密;5.宣揚盜竊、淫穢、兇殺、縱火及其他犯罪行為之物品[10];著作權法施行前,具體描寫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淫蕩形象之物品[11];專門以各種兇殺、偷盜、淫亂等犯罪活動為題材之物品[12]看相、算命、看風水等愚昧迷信之物品[13]等。

另外,中國著作權法雖將時事新聞列為不適用對象但時事新聞之作者仍受著作權法三個方面的基本保障,作者對時事新聞作品享有署名權和修改權;作者享有因首次發表而獲得報酬的權利;及其他人非以傳播時事新聞為目的而使用該作品時,應得作者之許可並應支付作者報酬。

(六)擴大對民俗或文化保護的特殊客體範圍

中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對於屬於民間的、可能沒有特定作者反映社會群體作品,仍應予以保護,且不受著作權法之期限拘束,故規定另行制定專法處理。而此規定主要保護的是,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整理者及衍生的鄰接權、及主要素材的提供者。

(七)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規定

中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得授權集體管理組織為著作權人管理著作權有關的權利[14],此種方式,對於著作權人難以控制的權利加以管理是較有效率的作法,因為集體管理組織能夠發揮溝通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的橋樑作用。目前國際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包含國際作者和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及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15]等可資參考。

三、小結:

著作權法作為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之一員,其所保護的重點在於作者的原創作品,且一經完成即受保護,不以登記、公示為必要但作品須具有表現形式,以避免思想、概念等遭個人壟斷,而失去著作權法在促進社會發展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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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資料日期2002年7月15日。參考網址http://www.npc.gov.cn/

註[2]:中國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註[3]:網路資料。參考網址http://wiki.mbalib.com/zh-tw/《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註[4]:網路資料。參考網址http://wiki.mbalib.com/zh-tw/《世界版权公约》

註[5]:中國著作權法第2條規定:(第一款)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第二款)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第三款)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第四款)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註[6]:中國法律係採條、款、項之順序排列,與我國採條、項、款之順序不同。本文依中國法律之排列方式引用、標註條文。

註[7]:中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後略)

註[8]:中國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註[9]:中國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本法不適用於(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註[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5年11月8日作出「關於處理違法的圖書雜誌的決定」

註[11]:中國國務院於1985年4月17日作出的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

註[12]:中國國家出版局於1985年10月12日作出的關於嚴格控制描寫犯罪內容的文字作品出版的通知

註[13]:中國新聞出版署於1989年4月12日作出的關於不得出版宣揚愚昧迷信的圖書的通知

註[14]:中國著作權法第8條規定:(第一款)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第二款)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註[15]:台灣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告資訊。參考網址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30297&ctNode=7127&mp=1

15]:台灣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告資訊。參考網址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30297&ctN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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