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務上關於經營判斷法則之見解/實習律師林夏陞

 

一、前言

  於前篇中,本文已介紹經營判斷法則之意義及法理,但在我國司法實務上並不多採此法則,而目前已高等法院已開始有承認此適用,值得參考並於後續案例中持續觀察。

二、我國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本件法院認為,所謂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一般認為係指社會一般的誠實 、勤勉而有相當知識及經驗之人,所應具備之注意。關於注意義務,當董事之行為符合「()與該當經營判斷事項無利害關係。()在該當情況下,董事等有合理理由相信渠等 已於適當程度上,取得該當經營判斷事項所需之相關資訊 ()董事等合理地相信其之經營判斷符合公司最佳利益。」,並基於善意作出經營判斷時,應認其已滿足應負之注意義務,而無違其忠實義務。

  本件事實概要係上訴人甲公司經衛福部核准,而委由某醫院進行人體實驗之EBV試驗計畫,該計畫因使用丙公司之慢病毒載體系統平台技術,而為丙公司要求給付授權金,給付之方式係以技術作價入股上訴人51%之股權,並由丙公司指派乙擔任甲公司董事長之法人代表。而後,因計畫進度延宕及收案人數不理想,乙董事長決定中斷計畫,甲因此向乙主張其所為決策所致實驗經費無法收回等之損失。

  法院認為,依1015月間之情勢,上訴人財務狀況不理想,與某醫院自9711月起合作之EBV試驗計畫 收案狀況不理想,至1015月僅完成1人,計畫主持人X醫師亦建議收案,堅持繼續進行須再支出臨床試驗費用每次約100萬元,惟將來是否確有成果仍屬未知,且如與英諾瓦公司間之爭議確定侵權,更使損失加鉅,被上訴人乙主張其綜此考量,衡酌各方資訊,終止EBV試驗計畫, 為符合上訴人最佳利益之合理措施,未圖謀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等語,堪可採認,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違反忠實義務等語,並無可採。

  此為我國近期肯認經營判斷法則是用之判決,其操作方式與我國學者介紹概念類似,即董事行為符合上述三要件,即得推定滿足應負之注意義務。

三、結論

  經營判斷法則在我國實務上較少被使用,惟其法理對於公司運作有正向發展,畢竟商業活動以效率、迅速為原則,若無經營判斷法則之保護,可能使得董事做決策時畏首畏尾,反而有礙於公司經營。

  本件判決是近年來少數肯認經營判斷法則之實務見解,故本文認為其具有一定指標性,雖其概念非如美國法上之經營判斷法則具有程序上舉證責任轉換之效果,但在實體上有推定符合一定要件之董事,其行為即得受保護。經營判斷法則在未來是否會持續運作,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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