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之停止                                   學習律師 蘇思鴻

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原則上不停止,例外停止,其例外停止之事由有那些?

強制執行法(下稱強執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之所以為此規定,係避免干擾執行程序,使執行債權人容易受償,而強制執行程序貴在迅速,若可任意停止,則貴在迅速之美意,將形同具文。惟若堅守執行不停止原則,則在有些情況下,未免使執行債務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強制執行法設有可停止之規定。

此可參上述法條,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不暫停,例外會暫停。會暫停可分為合意延緩及停止執行。合意延緩規定在強執法第10條第1項,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而停止執行可區分為應停止與得停止,應停止的情況為一般執行優先於個別執行,其理由為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人之總擔保,若使個別執行得以優先,將對其他債權人不公,債權原則上係平等的,不會因何人先聲請強制執行即可先獲清償,除非有優先權的情形。常見的一般執行程序為破產程序和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破產程序可參破產法第65、89、99條,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可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得停止規範在強執法第18條第2項,其規定為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基於以上所述,強制執行程序仍有停止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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