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之變更之判斷                                         學習律師 蘇思鴻

一、問題
甲向法院起訴,主張乙因侵權行為須賠償甲新台幣2百萬元,於訴訟中乙主張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援引時效抗辯;甲遂向法院主張乙係不當得利,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甲新台幣2百萬元,此時是否屬於訴之變更?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分析

本題是否屬於訴之變更,涉及訴訟標的理論之爭。採舊(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每一法條均是一訴訟標的,而採新訴訟標的理論,則著重在受領地位,法條的變更僅是不同之攻防方法。若依舊訴訟標的理論,本題屬訴之變更,訴之變更影響被告之攻擊防禦,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2項設有明文,須符合該條所指之情形始得變更。本題涉及在基礎事實同一的前提下可否為訴之變更,而基礎事實是否同一有其判準,實務認須符合下列要件(一)主要爭點共通(二)訴訟資料可援用(三)實體利益歸屬同一或關聯,始謂基礎事實同一。若依新訴訟標的理論,訴之三要素(即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皆未變更,故非訴之變更。

三、結論

依舊訴訟標的理論,本題為訴之變更,接下來需判斷是否符合基礎事實同一之判準,依題示本題主要爭點共通(2百萬要否還甲),證據資料可援用(不管是民法第184條或是民法第179條,其證據資料皆可援用),實體利益皆歸甲(不管是依民法第184條或依民法第179條請求,2百萬最終歸甲),故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逕為訴之變更,無須被告同意。
若依新訴訟標的理論,本題無涉訴之變更(當事人皆為甲、乙,且不論是主張民法第184條或第179條,僅是攻防方法之不同,非訴訟標的之變更,而訴之聲明皆是請求乙返還系爭2百萬),甲可援引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據此,甲於訴訟上主張民法第179條亦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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