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交換之意義及程序/實習律師林夏陞

一、前言

  今年八月,日月光半導體宣布公開收購矽品股權;幾日後,矽品與鴻海達成股份交換協議,確立雙方合作聯盟關係。[1]日月光、矽品作為全球半導體封測之第一及第三大業者,本次收購事件自然備受市場及媒體矚目,而公司法上之股份交換亦為本次矽品公司用來作為防禦之方式。

  股份交換常做為敵意併購之防禦手段,其優點是簡易、迅速,本文以下簡要介紹其意義及相關程序,供讀者參考。

二、股份交換之意義

  股份交換,係指公司設立後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2]由於交換後雙方公司間即成為交叉持股之情形,公司間得透過協議、契約之方式以達成股份交換之目的。

  又他公司股份之意義,依照經濟部解釋,包括(一)他公司已發行股份;(二)他公司新發行股份;(三)他公司持有之長期投資,其中「他公司已發行股份」不論公司本身持有或股東持有皆屬之。[3]因此,不論老股、新股或持有之長期投資皆得做為股份交換之標的。

三、股份交換之比例

  依照經濟部函釋認為,現行法並無對於交換比例做限制,[4]因此雙方公司得自行合意其換股比例,並無受特別限制。惟須注意公司法另有交叉持股之規範,若雙方公司彼此以股份交換致交叉持股達一定比例,則受到公司法第179條其股份無表決權之限制。

  此外,股份交換與股份轉換之意義不同,股份轉換係受企業併購法之特別規範,且股份轉換係讓與已發行股份達百分之百之情形,故股份交換自不包括受讓他公司已發行股份達百分之百之情形。[5]換言之,若換股比例已達百分之百,此時應適用企業併購法之規定,不得以公司法之程序進行交換。

四、股份交換之程序-董事會之特別決議

  依照公司法第156條第6項規定,股份交換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其立法理由謂:「於股份交換時,受讓公司發行新股時造成原股東股權稀釋,股東權益減少之情形,故需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限制可交換發行股之比例,以保障原股東之權益,又因股份交換取得新股東之有利資源,對公司整體之營運將有助益。」

  而相較於企業併購上之股份轉換,對於股東權益影響更甚,故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股份轉換需經公司股東會之特別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此為股份轉換與股份交換程序上之差異。

五、結論

  股份交換係指公司間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由於其程序簡便、迅速,僅須透過雙方公司董事會之特別決議即可進行,故常作為我國公司實務上防禦併購之手段,在本次日月光、矽品公司間之併購事件即可窺探其重要性。

  又不僅止於防禦併購之手段,公司策略聯盟亦可以股份交換之方式進行,故本文簡要介紹此制度,俾利讀者日後如遇上其持有股份之公司有股份交換之情形,得順利了解其意義。



[1] 新聞:鴻海矽品董事會,通過股權交換案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915/692423/(最後參訪日:2015.9.30)。

[2] 公司法第156條第6項。

[3] 經濟部94.3.23經商字第09402405770號令。

[4] 經濟部94.2.3經商字第09402014500號函。

[5] 經濟部91.5.1商字第09102077120號解釋。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