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之舉證責任                                  學習律師 蘇思鴻
一、問題
甲對乙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票之真偽由何人負舉證責任?嗣甲主張其係因積欠乙賭債才簽發該紙本票,而賭債非債,本票所憑諸之原因關係不法,故應為甲勝訴之判決,該紙本票之原因關係,由何人舉證?

二、分析
舉證責任可分為主觀舉證責任和客觀舉證責任。而舉證責任之分配,則有利己事實說(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供參)和法律要件事實分類說兩說。實務原則上採法律要件事實分類說,但如果顯失公平,例外採危險範圍說(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供參)。依法律要件事實分類說,主張權利存在之人,要對權利發生(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要對權利消滅(清償、免除)、權利排除(抗辯)、權利障礙(意思能力)的事由,負舉證責任。

三、結論
本題本票之真偽,應由主張本票權利存在者負舉證責任,故由乙負舉證責任,此時甲主張該紙本票係為支付賭債而簽發,無疑自認該本票為真正,這時乙毋庸舉證,法院應認本票為真正。至於是否因為賭債而簽發本票,屬於原因關係之抗辯,其存在於直接前後手,性質上為人的抗辯,依前述主張權利之排除(抗辯),應由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負舉證責任,即本題之甲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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