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專利類型分為發明、新型與設計三種,其中發明與設計從命名大致可以猜得各自保護的標的,唯獨「新型」從字面上難以窺探其意義。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乃專利法第104條對於新型的基本定義,所謂的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與發明專利相同,指的是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則所產生的創作,而此一創作之物品必需有確定的形狀且佔據一定空間,也就是有具體的形體,且外觀上,物品的形狀必須是可以觀察到其空間輪廓或形態,例如一張椅子或者是一個粉餅盒。除了外觀輪廓之外,物品實質上的結構或者內在的構造也符合新型的定義,此構造亦包含電路構造在內,然而由多種能獨立運作的機構為了特定目的聯合設置而成,即為新型定義中的組合,像是鍋蓋與鍋子之組合。

    新型專利保護的標的是以有實質形體的物品而言,因此涉及方法及用途的創作並不屬於新型專利的保護標的,例如:一種備製食用酵母的方法。而新型專利定義之形狀必需是能夠確實觀察到其外觀,因此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等不具確定形狀之物質或組成物,都不符合形狀創作的定義。以結構而言,牽涉物質之分子結構或組成物之組成,例如僅涉及其化學成分或含量變化的藥品或食品之創作,不屬於新型之中結構創作所保護的標的。此外,新型專利保護標的亦排除動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其他生物材料。

    台灣專利法所定義的三種專利型態各自擁有其能夠囊括保護的範圍,至於是否能夠採取其中一種就能獲得最大的保護並沒有一定的答案,尚須端看創作者如何規劃運用,新型專利具有能夠快速獲准的特性,若申請人對於發明專利其申請與獲准之間的空窗有所顧慮,可考慮安排同時提出申請發明與新型專利的一案兩請方式,根據現今專利法,若一案兩請的發明專利於其對應的新型專利之後獲准,兩者的專利權將能夠無縫接續。

參考資料:台灣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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