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民法與刑法對於過失之判斷標準一樣?

刑法第14條[1]對於過失行為有明確之定義,但是民法對於過失卻無明文定義。過去學者與實務對於民法都採用刑法之定義,以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做為判斷標準。但是,由於上開標準過於抽象,在國外立法例參照下,我國法院實務近來產生重大改變。

二、刑法—採用德國客觀歸責理論

德國客觀歸責理論對於過失犯構成要件該當性,除了因果關係外,需行為人之行為符合「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以及「風險實現」兩要件。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992號刑事判決指出:「被害人因車禍出院時意識清楚,其後跌倒二次、發燒數次,並非被告製造並實現了危及生命之風險,自非其負責之領域,無客觀歸責可言。」最高法院對於過失犯採用德國立法例之客觀歸責理論,建立重要里程碑。

三、民法—採用美國侵權行為法理論

美國侵權行為中之過失,其要件包括「注意義務存在」以及「注意義務違反」。係以一個合理正常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會有相同行為做判斷有無違反注意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於事故發生時,僅係未成年人,如課以善良管理人較重注意義務,顯失衡平,被上訴人○○之過失注意義務,僅應以同年齡、具有相當智慧及經驗之未成年人所具注意能力為標準,以及出於熱心無償助人且攸關公共利益者之特性,應從輕酌定,以免傷及青少年學生愛心之滋長。」捨傳統實務之判斷標準,改依美國侵權行為法理論裁判。

四、結論

我國法制對於過失之法條依據甚為抽象,因此實務採用國外豐富且說理堅強之學說作為有無過失之判斷及論理後,再援引我國「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法條依據,即可成為論理充足且於法有據之裁判,不僅滿足現行法律規定,更能與歐美國家立法例相同,有堅強之學說論理為基礎。



[1]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