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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我國課徵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制度簡介  /學習律師王晨忠

一、問題源起:

(一)證券交易所得稅自102年度復徵以來,對於資本市場而言,不但牽動市場價格走勢、市場資金可能外移等情,並對市場參與者的荷包有潛在的減損可能,其影響不可謂不大。

(二)本文嘗試從歷史沿革、現行制度簡介、正反意見等部分,就我國課徵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制度進行說明,並以法律上比例原則的角度,就課徵方式的適當性提出個人淺見。

二、我國課徵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所得稅之歷史沿革[1]:

(一)我國證券交易之稅制概說:

我國證券交易所自民國41年7月3日設立,並於50年10月23日改制成立台灣證券交易所,期間對於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起徵停徵,曾有多次轉變。而證券交易稅屬行為稅,交易的賣方需負擔稅捐;證券交易所得稅則屬資本利得稅,於交易產生資本利得時始需負擔,兩者性質不同。

(二)證券交易稅之課徵:

我國於43年9月24日訂定「證券交易課稅辦法」,並於隔年即44年9月24日核定後起徵,稅率為千分之一,惟起徵後於49年10月29日經台灣財政廳公告停徵。

其後,立法院於54年6月8日制定「證券交易稅條例」,並自同年月25日重新起徵,稅率為千分之一點五,惟於60年8月30日再次暫停課徵證券交易稅,直至62年3月1日又重新起徵,並自67年11月29日將稅率調高為千分之三。

後於74年12月24日起至75年12月31日又再次停徵,財政部於75年12月24日宣布自76年起重新起徵至今。並自79年1月1日起將稅率調高為千分之六,又於82年2月1日起將稅率調降為千分之三。

(三)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課徵:

行政院於62年2月9日核定自當年度三月份起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並於同年月21日訂定「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注意事項」作為徵收依據,惟實行後於63年5月18日發布「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停徵綜合所得稅辦法」,並於65年10月21日起暫停課徵。

其後,財政部於77年9月24日宣布自隔年1月1日起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此消息一公布,導致台灣股市連續無量下跌19日,加權指數跌幅達40%。後於79年1月1日起再度停徵。

其後,立法院於101年7月25日增訂所得稅法第14條之二,作為重新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依據,並於102年6月25日、及103年12月26日兩度修正,可見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課徵,對於我國資本市場影響深遠。

三、現行證券交易所得稅課徵規定簡介[2]、[3]:

依103年12月26日修正、104年1月14日公布之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之二規定,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課徵,採兩階段進行。

(一) 102年度~106年度採單軌制,107年度起採雙軌制

所謂單軌制,係指核實計算所得方式,於102年度~106年度此段期間,上市、上櫃股票之交易所得不在課徵範圍內;而所謂雙軌制,除前開核實計算所得方式外,尚包含設算為主計算所得方式,並自107年度起,上市、上櫃股票交易金額連同興櫃股票合併計算後課徵交易所得稅。

(二)課徵標的及主體:

課徵標的包含(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2)興櫃股票、(3)初級市場初次上市上櫃股票、(4)上市上櫃股票。而課徵主體則係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請注意,已於次級市場上市、上櫃之股票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一及第14條之二第五項規定,仍屬課徵範圍,僅課徵方式及起徵點與其他標的略有不同。

(三)不同標的之課徵方式、起徵點:

課徵方式包含核實計算所得、以及設算為主計算所得兩種方式。所謂核實計算所得,其標的或主體為(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2)興櫃股票、(3)初次上市上櫃股票、(5)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計算方式採「出售收入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再減去必要費用後」之所得,其中(2)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達10萬股以上始起徵。

而所謂設算為主計算所得,其標的則為(2)興櫃股票、及(4)上市上櫃股票,並由國稅局歸戶合併計算,就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合計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部分,另行課徵。

請注意,興櫃股票適用兩種不同的課徵方式,於核實計算方面,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 萬股以上,其全部的興櫃股票均須核實課稅;於設算為主計算方面,個人當年度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在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後,合計超過10 億元者,得就設算課稅及核實課稅擇一適用。

四、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正反面意見整理:

(一)贊成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意見[4]:

(1)有所得就應課稅,不但基於稅賦改革之理念,並為符合量能課稅原則,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課徵有助於稅賦公平。

(2)以亞洲其他國家,包含韓國、新加坡、香港及中國大陸為例,皆為同時課徵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國家。且我國整體租稅負擔,與前開亞洲四國相比,並未明顯過重。

(二)反對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意見[5]:

(1)我國已課徵證券交易稅,其已隱含證券交易所得稅,符合租稅正義。論者有謂,財政部於開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前,於其官網說明,現行證券交易稅中已有內含對證券交易所得分離課稅。另參考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93號理由書,亦肯認證券交易稅包含證券交易所得稅已符合租稅正義原則之觀點。

(2)現行證券交易所得稅制度對我國自然人相較於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為重,且課徵稅率較亞洲其他國家為高。所以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將導致資金外流,降低我國資本市場競爭力。

五、小結:

(一)資本市場當中,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與交易,對於一國之經濟結構實屬重要。而資金的流動,不啻受到當地市場標的公司體質好壞的影響,亦受到當地市場法令是否完備、市場秩序是否良好、稅賦高低等因素之影響,可謂資金對於市場各項因素皆屬於高度敏感之體質。基於資金的高度敏感性質,對於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課徵,無論課徵範圍、稅率高低,勢必對市場的投資意願造成一定程度的衝擊。

(二)有所得就需課稅,此符合租稅公平正義,所以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對於市場投資人而言,是從投資的獲利當中分出一部分稅金,交由國家建設發展之用,所以筆者認為,證券交易所得稅課徵之目的有其正當基礎。

(三)而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方法是否適當,分為兩部分討論。

(1)一為102年度~106年度所採行的核實計算所得方式,其標的為初級市場公開發行股票、及興櫃股票。雖有論者以為課稅會對公司登錄興櫃市場有負面影響,但公司經營者在初級市場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其目的不在短線買賣炒作股票獲取投機利益,且發行公司股票於申請上市上櫃前,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條之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等規定,需在興櫃市場登錄滿六個月始得為之,所以筆者以為,對於公開發行股票、及興櫃股票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實有助於初級市場健全發展,能有效抑制短線投機交易造成市場價格大幅波動之情形,其手段對於目的之達成,顯屬適當。

(2)另一為自107年度起,對上市、上櫃股票交易金額連同興櫃股票合併計算後超過新台幣十億元部分課徵交易所得稅,雖然納稅義務人仍得選擇核實計算方式,但對於超過十億元部分直接由財政部設算課稅的方式,筆者以為非常不妥。理由在於,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目的在於有所得始需繳稅,但設算課稅的方式僅由交易金額作為課稅的依據,顯然與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目的不符,雖然美其名為便民,但其手段與目的達成之間,並無合理關聯,此有違反行政程序法上一般法律原則之虞,所以設算課稅方式的適當性似有討論空間。

(四)證券交易所得稅自102年課徵以來,因為行政機關已於事前進行相當程度的宣導,並經過多數市場參與者的討論與提議,所以相較於77年回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造成台灣股市連續重挫而言,近期對於資本市場的衝擊已有所降低。筆者以為,沒有最好的制度,但有漸趨良善的作法。對於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來說,雖然造成資本市場的資金外移,但長期而言,是稅賦改革的起步,筆者給予正面肯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1]:證券公會50周年特刊,證券市場大事紀。參考網址http://www.csa.org.tw/50th/82-137.pdf

註[2]: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簡介(104.1.14 總統公布),中華民國財政部。參考網址http://www.mof.gov.tw/File/Attach/937/File_2007.pd...

註[3]: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疑義解答(Q&A),中華民國財政部。參考網址http://www.mof.gov.tw/File/Attach/936/File_2006.pd...

註[4]:課徵證所稅之意義與效益,前財政部部長劉憶如。參考網址file:///C:/Users/user/Downloads/課徵證所稅之意義與效益%20(2).pdf

註[5]:證所稅影響評估報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3年10月20日。參考網址http://www.csa.org.tw/downdoc/tax/一%20證券商公會對證所稅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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