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簡介(一)基本特點  /學習律師王晨忠

一、源起:

(一)中國的企業存在了三種基本形式,即公司企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西曆(下同)1993年之前,中國企業的立法是採取所有制作為劃分標準,例如全民所有制的工業企業法、集體所有制的鄉村企業條例等。直到1993年,這種以所有制為基礎的立法思維才調整成以企業的投資形式與責任作為劃分標準,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至1997年又制定了合夥企業法。

(二)在國際化的潮流之下,兩岸貿易頻繁,對於中國的公司企業種類、及相關法律,實有瞭解的必要。本文嘗試就中國個人獨資企業法進行簡介,內容範圍僅包含法律規定、立法理由及釋義[1],不包含與我國公司法上四種公司態樣的比較,亦不包含中國司法實務對於法條適用的實踐。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特點:

(一)投資主體以單一自然人為限: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必定為自然人,而且是具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的法律上自然人。在投資形式上,以單一主體為限,這才能稱為獨資,若有兩個投資人,則不能稱為獨資。

(二)企業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

延續單一自然人投資主體的特點,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必定歸屬於投資人個人所有。在法律上的體現,則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於其所投資企業的財產,與對自己個人的財產並無實質上的區別。

(三)投資主體對獨資企業負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既然是投資主體一人擁有,其收益為個人全部取得,而企業的風險與債務,自然均應由其個人承擔。而所謂無限責任,則是個人獨資企業所負擔的債務,在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時,由投資人以其個人其他財產進行清償。

(四)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法律上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作為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必須是能夠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的法律上主體,所以規範上須發給執照,並有實際上經營業務的事實作為管制。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優點及限制: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優點:

設立容易是最大優點,個人投資無須與他人共同議定章程,且法定申請、登記程序也較為簡便。

對市場的適應力強,因為企業資本規模小,較能快速因應市場變化。

對產品服務的創新力高,因為個人經營形式上沒有固定僵化的包袱,有助於爭取市場空間,並提出創新化的產品或服務。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限制:

企業發展受到投資主體的知識與能力限制,投資主體的經驗、能力極限,通常就是企業發展的極限。

經營規模受限制而不易產生綜效,此對於企業所能選擇的產業造成實質上的限制。

四、小結: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構成了中國的企業主要形式。顯然,個人獨資企業適合創業新手的企業模式,因其具有靈活、便利的主要特質。當投資主體逐漸累積經驗與資本規模後,除了將個人獨資企業的商業規模擴大外,更應思考市場的需求,而轉型為合夥企業或公司的企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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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資料日期2000年11月29日。參考網址http://www.np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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