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簡介(四)設立  /實習律師王晨忠

一、源起:

本文嘗試就中國個人獨資企業法進行簡介,內容範圍僅包含法律規定、立法理由及釋義[1]。接續個人獨資企業法總則章節說明之後,本文嘗試就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章個人獨資企業設立之重要條文,進行初步說明。

二、第二章個人獨資企業設立之重要條文整理:

(一)主要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之設立:

(1)個人獨資企業作為依法登記、管理之法律上經營主體,其設立自有其法律上之條件[2]。其中,應準備證明文件包含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及生產場所使用證明文件等[3]。

(2)個人獨資企業之設立,相較於合夥企業[4]、有限責任公司[5]、及股份有限公司[6]而言,條件較為寬鬆及簡便。其中,企業出資部分依投資人申報即可,並無規定最低出資額;從業人員亦無規定最低從業人數,以增加企業經營的便利性與靈活性。

(3)個人獨資企業隨著規模擴張,亦得設立分支機構,惟分支機構法律上所負責任,仍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7]。若主要辦事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行政管轄區域內,為便利分支機構的設立,應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後,再向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報告備案。

(二)申請應遵循事項:

設立申請書應填寫法律規定之必要記載事項[8],且個人獨資企業之名稱亦應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9]。其中,個人獨資企業因負擔無限責任,其名稱不得冠有「有限」、「有限責任」等字樣,且個人獨資企業之規模通常僅屬區域性質,名稱亦不得冠有「中國」、「全國」、「國家」等字樣。

(三)企業之成立日期與變更登記:

(1)個人獨資企業自申請之日起,若合於法定申請條件的企業,登記機關至遲十五日內應予以登記並發給營業執照[10]。個人獨資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時成立,於取得營業執照後始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進行營業活動[11]。未取得營業執照即以企業名義進行營業活動,則受有罰款的法律責任[12]。若不合於法定申請條件的企業,登記機關亦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答覆並指明不予登記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申請人得依行政覆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就前開否准登記之決定提出救濟。

(2)個人獨資企業於繼續營業活動的存續期間內,登記事項若發生變更事項,則應依法進行變更登記[13]。包含企業所在地變更、投資人姓名變更、經營範圍變更、生產經營場所變更、或投資人因死亡或財產轉讓導致投資主體變更,皆須辦理變更登記。若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則受有罰款的法律責任[14]。

三、小結:

本章的規定屬於較為技術、細節的規定,但仍對個人獨資企業作出了重要的宣示,即個人獨資企業亦得設立分支機構,此有助於個人獨資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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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資料日期2000年11月29日。參考網址http://www.npc.gov.cn/。

註[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

註[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九條。

註[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條。

註[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九條。

註[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註[7]: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四條。

註[8]: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條。

註[9]: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一條。

註[10]: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二條。

註[1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三條。

註[1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註[1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五條。

註[1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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