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與舉發之比較 / 專利工程師 林孟萱


一. 前言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供作為新型專利之權利行使與技術利用之參考,並無行政處分,故無法律上之效力;若認為新型專利有不應准予專利之事由者,應循「舉發」途徑,其審定結果始具法律效力,除了新型專利之外,舉發還適用於發明專利與設計專利。


二. 比對內容之差異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是為協助社會大眾判斷僅經形式審查之新型專利是否符合實體要件,故僅針對「新穎性」、「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與「先申請原則」逐一比對。舉發除了比對實體要件之外,尚包括(註[1])專利法第71條(發明專利舉發事由)、專利法第119條(新型專利舉發事由) 、專利法第141條(設計專利舉發事由):

  1. 非共同申請。
  2. 非屬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3. 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4. 非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
  5. 說明書未明確且充分揭露,而無法據以實現申請專利之創作;申請專利範圍未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或未為說明書所支持。
  6. 改請、分割、修正、更正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7. 補正、誤譯訂正、取得專利權後之誤譯訂正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8. 更正、取得專利權後之誤譯訂正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三. 救濟方式之比較

若專利權人對「舉發」審定結果不服,可依訴願法提起訴願。然而,在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部分,依現行制度,專利權人只能在專責機關發出「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時」,於期限內回覆說明或提供資料供調查比對,假若專責機關仍不認同專利權人的觀點,目前無法依循行政救濟的管道,但可考慮以下幾種方法:

  1. 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註[2])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 若專利技術報告中的引用技術文獻是專利,可備齊相關文件、證據,對該專利提出舉發,於該專利被撤銷後,再次提出專利技術報告,但此舉申請人之新型專利會有被撤銷之風險。


四.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與舉發的比較列表: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舉發

適用專利類型

新型

發明、新型、設計

申請人

任何人(包括專利權人)

任何人(排除專利權人)

申請之目的

評估該專利是否具專利要件

更正或撤銷專利權

提出之時點

公告後

公告後

專利權消滅後

仍可申請

不可申請

提出理由

不須理由

須符合專利法第71條、第119條、第141條之舉發事由

檢附證據

不須檢附證據

須檢附證據

撤回

經申請後不得撤回

審定前可撤回申請

效果

供參考之報告,非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

面詢

不適用

依申請或依職權為之

行政救濟

不適用

得依訴願法訴願


註:

[1]資料來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答客問,問13。

[2]行政訴訟法第8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參考資料:

專利法逐條釋義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技術報告答客問https://www.tipo.gov.tw/lp.asp?CtNode=7097&CtUnit=3535&BaseDSD=7&mp=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Q&A

https://www.tipo.gov.tw/lp.asp?CtNode=7633&CtUnit=3732&BaseDSD=7&mp=1

中鈺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律:論「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王文宏、陳昱仁

http://chungchuan.com.tw/detail.php?a_id=110

淺談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2013年7月)  許家華律師

http://www.saint-island.com.tw/news/shownewsb.asp?seq=536&stat=y

最高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審判權及類型

http://tpa.judicial.gov.tw/?struID=1&cid=14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