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之執行/實習律師林夏陞

            

一、前言

  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於今年1月20日辭世,其遺囑於2月19日曝光。本事件產生眾多法律上爭議之討論,得從不同面向作探討,包括遺囑個別條款之效力、遺囑違反特留分之效果、遺囑之要件與形式、遺囑如何執行等等。本篇主要介紹遺囑執行人之產生及遺囑執行人之職務:

二、遺囑執行人之產生

(一)遺囑人有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得以遺囑之方式,指定遺囑執行人;
亦得委託他人指定遺囑執行人,受委託者,應於遺囑生效時立即指定遺囑執行
人,並通知其繼承人。[1]
(二)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此種情況,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若親屬會
議無法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三、遺囑執行人之職務
  遺囑執行人須依遺囑人之意思為執行。遺囑執行人於執行職務時1)若有編
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2)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
,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2]
  若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原則上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
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3]
  另若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
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4]
 
四、遺囑內容之無效
  台灣家族企業習慣上,常有於生前以指定接班人之方式承接其家族事務,
惟以遺囑之方式做指定接班,會違反公司法之相關規定,進可能導致其遺囑內
容之無效,例如經理人、董事、監察人之產生,皆須符合公司法之相關程序規
定,若僅以遺囑指定接班人,將違背公司治理之精神、亦與公司法之規定有所
齟齬。
  此外,遺囑內容亦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依照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各
親屬順位皆有其一定比例之特留分,是以遺囑不得指定將其財產全數給予特定
子女而未將其同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做特留分比例內之分配。
 
五、小結
  雖然我國習慣上常有以自書或代筆遺囑之方式做後事之交代,惟其內容上
或形式上時有違反法律規定之情形,此時不但無助於後事之解決,亦可能導致
後續紛爭之產生。因此,建議就遺囑之問題得經公證人或是相關法律人員做初
步分析,以免未來產生更多之紛爭。
 

 

 


[1] 民法第1209條參照。

[2] 民法第1214、1215條參照。

[3] 民法第1217條參照。

[4] 民法第1218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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