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58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由此可知,專利權人所擁有的專利權利是「專有排他權」,而非「專有實施權」。換言之,根據專利權揭露內容所產出的專利產品還是具有被其他專利權人警告或提起專利侵權成立的風險。


  專利權利是各國政府為了鼓勵發明人努力研發創作,希望發明人可以將其創作所得到的技術成果公開給大眾參考,並期望其他人可以在現有的技術成果基礎上再去提高技術品質,而不希望大家都從零開始發展產品,浪費研發能量及資源,更不願意看到因人而技術失傳的情形發生。因此同意在經過一定的專利審核程序後,以公權力特別提供並保護專利權人在一定專利權期限內擁有專有排除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專利權物品或方法的權利。


  一件專利案所揭露的專利技術或構造要完全全新且未曾見過,機率並不高,或多或少都會找到先前的專利前案。假設已存在的專利前案係為A+B+C構造,如果您提出一件專利申請案係為A+B+C+D技術,則您可以因為D的品項增加或改良而提高該產品的實用價值或優良功能,總體有利於提高社會的福祉,因此您可以獲得該專利申請案之核准及專利保護。


  若有他人依據您被核准的專利權內容A+B+C+D去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該商品時,您可以對他人行使您的專利權利,要求上述行為者必須得到您的專利授權,否則您將對其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並要求停止、除去或防止上述行為。您可以在一定期間內以決定是否要對疑似專利侵權行為人提出專利警告或專利侵權訴訟程序,所以,您擁有專有排他權。


  惟,當您或您的專利被授權人依據您的專利揭露內容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該商品時,您或您的被授權人也可能會侵害到專利前案A+B+C的專利範圍,如果該專利前案也還在專利權期間內,則該專利前案的專利權人還是可以對您及/或您的被授權人提出專利警告或專利侵權訴訟。


  當然,專利前案A+B+C的專利權人也不可以在未獲得您的同意或授權下進行A+B+C+D的商品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如果您新改善的D品項是一個好的關鍵技術,則您就可依此而跟專利前案的專利權人談判,可要求專利交互授權的可能性,不要互相對告,以達到雙方互贏的目的。


  綜上,擁有專利權和專利權產品是否會被告侵權是兩碼子事,應該分開來面對及處理。


 參考文獻:
  專利法逐條釋義103年0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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