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申請主義是指最先申請者取得專利權,意即係以誰先送件申請的日期來作為判定該項專利權的歸屬。先發明主義是指最先發明者擁有專利權,意即係以誰先發明來作為判定該項專利權的歸屬。簡單來說,先申請主義關注的是誰是適格的申請人,而先發明主義關注的是誰是最先完成發明的人。

  發明為人類精神之創作,本應屬於創作人所有,而非以法律加以規範限制。採用先發明主義的優點在於確保最先完成發明的人可以獲得專利權,較符合於公平正義的原則,然而,缺點是判定最先發明人的舉證過程困難、繁瑣,容易產生爭端。

  於是,包括我國在內,目前世界各國幾乎都是採用先申請主義為主,採用先申請主義的好處在於專利專責機關都會記錄專利申請資料,其專利申請日期容易判定及舉證,不易產生爭端。並且,美國專利申請制度為了與其他國家的先申請主義接軌,於2013年3月16日也將原本先發明主義修改為先申請主義。

  承上所述,先申請主義相較於先發明主義雖然存在有舉證容易之優點,但,若系爭專利的申請人是偷竊原發明人的創作結果而提出申請,真正的發明人反而無法取得專利權。

  有鑑於此,我國的專利法除在第31條明訂先申請主義之相關規範外,也在第5、7、8條明訂什麼叫作適格的申請人;並允許專利申請權人以專利法第71條第一項第三款「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人者」之理由於該系爭專利案公告之日起兩年內申請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之日起兩個月內,再以非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為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專利法第35條第1項、第120條、第142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專利申請以依法取得專利權。


  結論:先發明主義之概念對於專利所有權而言較為合理,然而,最先發明者的舉證繁瑣、困難,讓先發明主義無法於專利制度上繼續維持。相對的,採用先申請主義,企業不須為了證明最先發明者而耗費大量人力及物力,對於產業發展而言將會較為助益,為目前專利制度上的趨勢。

 

 

參考資料: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Laws/US-43.htm。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Laws/US-105.htm。
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678874/
2014年版專利法令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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