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一案兩請為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申請人同時將新型與發明申請之目的,在於發明專利核准之前的空窗期間,能夠藉由得新型的專利權來保護創作的成果,避免侵權者肆無忌憚地進行專利侵權的行為。

 

二、法規現況

  依目前我國現行專利法第 31 條之規定,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避免同一發明授予兩個以上之專利權而造成專利權之權利行使上的混淆。為避免一案兩請落入被授予兩個以上之專利權之情事,於我國專利法第32條中進一步對於一案兩請加以規範。
  我國於102年6月13日曾對於專利法第32條進行修正,以下就修正前後對於一案兩請規範的不同進行說明:

(1).專利法第32條(102年6月13日修正前):「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修正前的專利法第32條雖已允許申請人以同一創作同時申請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但,此二種專利權利不得並存,申請人最終仍須進行「權利擇一」。若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未被申請人於擇一程序中選擇之新型專利權將被視為「自始不存在」,專利權並不接續,使得原先受保護的新型專利權完全落空;進一步地,若申請人將新型專利權授與第三人,那被授權的新型專利權該如何處理?其對於新型專利權的權利主張或授權將處在極為不穩定的狀態。

(2).專利法第32條(102年6月13日修正後):「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修正後的專利法第32條也允許申請人以同一創作同時申請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雖然,兩種專利權利仍不得並存,但,申請人於擇一程序中選擇發明專利申請案時,未被申請人選擇之新型專利權是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於是,在發明核准之前,專利申請人都能繼續擁有新型專利權,則,將與發明公告後所取得的發明專利權得以「權利接續」,藉以確保專利申請人的權益。

 

三、結論

  我國專利法係將一案兩請之專利權從「權利擇一」修正為「權利接續」,將可使得專利申請人之創作透過新型專利申請案較短審查期的特點儘早取得專利權之保護,待後續發明專利案核准公告後,接續新型的專利權,致使以助於專利申請人對於專利技術的佈局策略。

 


參考資料: 
2012年版專利法令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4年版專利法令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4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03885&ctNode=7633&mp=1
http://www.zoomlaw.net/files/16-1138-34844.php
http://www.dwip.com.tw/exec/msg.php?mid=86&cid=16&pid=86&lg=T
http://www.wipo.com.tw/wio/?p=4138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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