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念
  由於發明專利審查期間較長,若等到發明實體審查審定核准後才公開其專利內容,將可能造成其他人重複研究、投資或申請,無法充分發揮專利制度的功用。有鑑於此,我國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生效的專利法中正式導入「早期公開制度」,其係指專利專責機關受理專利案申請後自申請日起算18個月,即解除保密的狀態,以使公眾經由提早公開得知專利申請的技術內容,避免重複投入研究或投資,並且讓第三人可利用此公開的技術內容繼續研發,以提升產業之競爭力。


二、    相關法律規定(專利法第37條): 
  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後經過十八個月,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專利專責機關得因申請人之申請,提早公開其申請案。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公開:
(一)、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
(二)、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第一項、前項期間之計算,如主張優先權者,以優先權日為準;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 


三、    適用的專利樣式
  早期公開制度只限於發明專利申請案,由於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的技術性較低以及產品的生命週期較短之因素,故未規範有早期公開制度。


四、    保護措施
  早期公開制度雖可避免其他人對於相同的技術內容重複研究、投資或申請之情事,然,專利的技術內容一旦公開後,公眾即可以自由使用。


  故,為了保護專利權人,於是在專利法第41條中特別規範了賠償金的制度,其為「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對於明知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為前項之請求。前二項規定之請求權,不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但依本法第32條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並已取得新型專利權者,僅得在請求補償金或行使新型專利權間擇一主張之。第一項、第二項之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則,經由專利法第41條所規範的賠償金制度對於早期公開的發明專利申請案進行「暫時性的保護措施」,以嚇阻他人在發明專利申請案已公開、尚未公告的期間有意或無意侵犯實施其專利技術內容的行為,致使保護專利權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03994&ctNode=7633&mp=1
2014年版專利法令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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