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由於可快速獲取專利證書,取得專利權,因此在產業的策略運用與佈局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用價值。以下就法令規定與實務上遭遇的情形論討台灣新型與中國實用新型的差異。


  1. 就保護標的而言,台灣專利法第104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中國專利法第2條第三款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用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兩者皆將標的局限於物品或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的技術思想或方案,這點是沒有差別的。


  2. 就審查形式而言,台灣專利法第113條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因此,台灣新型採用「形式審查」,而形式審查的內容另於專利法第112條中規定,包含有是否文件齊備、適格性、是否妨害公序良俗、說明書撰寫格式、單一性及技術揭露是否清楚等。


  中國專利法第40條規定:「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而其「初步審查」的內容則於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中進行規定,包含有是否文件齊備、技術揭露是否清楚、是否違反法律公德或公益、適格性、單一性、是否明顯不具新穎性、實用性及最先申請等。


  其中,中國與台灣最大的差異在於包含有「明顯不具新穎性」、「實用性」及「最先申請」等項目。


  此外,在2010年版的專利審查指南中明確限定:「初步審查中,審查員一般不通過檢索來判斷實用新型是否明顯不具備新穎性。審查員可以根據未經其檢索獲得的有關現有技術或抵觸申請的信息判斷實用新型是否明顯不具備新穎性。但中國知識產權局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局令第67號,2013.09.16發佈,2013.10.15實施),將初步審查中「不通過檢索」的相關詞句刪除。自此之後,中國實用新型專利的初步審查亦包含新穎性的實質審查。

 


 參考文獻:
  台灣專利法
    中國專利法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

關鍵字:新型、實用新型、形式審查、初步審查、新穎性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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