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前一篇的討論,根據實務經驗,在中國對一實用新型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所提供的證據(對比文件),需針對權利要求中的每一個元件及其連接關係提供足夠的對應。在無效理由中,若因沒有證據而使用諸如「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所屬技術領域的常規選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等理由,通常不會被接受。


    由於實用新型的創造性只需符合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即可,因此,一般而言,若被無效案與證據具有區別技術特徵,且該區別技術特徵帶來有益的技術效果,即會被認為具有創造性。

     6. 就專利權的實施而言,依台灣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58條第1、2、4、5項、第59條、第62條、第87條、第96條至第98條之規定,台灣新型之專利權效力與物的發明並無差異。


    但由於台灣新型只經過形式審查,而無實體審查,為防止專利權人不當行使或濫用權利,造成他人之損害,因此於專利法第116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另於專利法第117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其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且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基於新型專利權的不穩定性,進行部分的限制。


    由於違反第116條之規定者,專利法中並無相關配套規定,且人民有提起訴訟的自由,因此即使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仍可提出侵權訴訟。至於因此而對雙方權益所造成的影響,則可依我國公平交易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依中國專利法第59條至第74條之規定,中國實用新型之專利權效力亦與發明無異。


    至於實用新型未經實體審查進步性的問題,中國專利法於第61條第2款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作為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補強。

 

 

 參考文獻:
  台灣專利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中國專利法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


關鍵字:新型、實用新型、無效宣告請求、專利技術報告、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權的實施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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