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專利的申請是國人較少涉足的事務,故特撰文將其短期專利的相關規定簡介如下。

 

香港的專利可分為標準專利以及短期專利,兩者申請的程序稍有不同。前者類似台灣的發明專利,而後者則是近似台灣的新型專利[1]

 

香港的標準專利申請時須有「指定專利當局」[2]的申請案為基礎,換言之,於香港申請標準專利的前提為須已於指定專利當局提出申請。

 

短期專利則是申請時需要一併請求指定專利當局[3]出具一查檢報告(或稱檢索報告)。一般來說,申請人於香港提出短期專利,將可於6-8個月後取得香港的短期專利。

 

跟我國申請階段僅針對新型的進行形式審查,並於行使權利時才須提出新型技術報告的做法不同,香港知識產權屬係要求申請人須於申請階段即製作相關的檢索報告。

 

以委辦中國國家產權局製作查檢報告為例,查檢報告會由其下的直屬單位「專利檢索資訊中心」製作,查驗報告中將會針對短期專利的內容進行檢索,並提出是否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的分析,日後此份查檢報告將會公告於網路上以供大眾作為參考。申請人無論是否有對查檢報告結果進行修正,皆不會影響申請人取得短期專利。但若申請人提出對說明書的修改,則可取得另一份依據修改後的說明書的查檢報告。

 

 

以下簡單羅列香港、台灣以及中國新型的比較以供參考。

 

 

保護年限

審查方式

備註

台灣

10[4]

形式審查

符合形式要件即可領證

中國

10[5]

初步審查

初步審查中將會針對新穎性、實用性及最先申請進行審查,但不會對進步性進行審查。

香港

8

形式審查

須出示查檢報告,查檢報告會對新穎性跟進步性做出分析。

[1]

本處僅是方便讀者理解,將標準專利比擬為類似台灣的發明專利,短期專利比擬為台灣的新型,但其實兩者在申請的類型、申請規定上仍有多數不同處。

 

[2]

此處的指定專利當局分別為: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2. 歐洲專利局(就指定聯合王國的專利而言)
  3. 聯合王國專利局

 

[3]

除了註2的三個專利當局以外,查檢報告亦可由《專利合作條約》第16條委任的各個國際查檢主管當局製作。

 

[4]

台灣專利法第114條規定:「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5]

中國專利法第42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

香港特別行政區官政府知識產權屬

http://www.ipd.gov.hk/chi/applicants/patents.htm

 

相關文章:

 

香港專利介紹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post/44646013

 

台灣新型與中國實用新型之比較http://zoomlaw.pixnet.net/blog/post/62939354-%E5%8F%B0%E7%81%A3%E6%96%B0%E5%9E%8B%E8%88%87%E4%B8%AD%E5%9C%8B%E5%AF%A6%E7%94%A8%E6%96%B0%E5%9E%8B%E4%B9%8B%E6%AF%94%E8%BC%83%28%E4%B8%80%29%E3%80%80%EF%BC%8F%E5%B0%88%E5%88%A9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post/62947610-%E5%8F%B0%E7%81%A3%E6%96%B0%E5%9E%8B%E8%88%87%E4%B8%AD%E5%9C%8B%E5%AF%A6%E7%94%A8%E6%96%B0%E5%9E%8B%E4%B9%8B%E6%AF%94%E8%BC%83%28%E4%BA%8C%29%E3%80%80%EF%BC%8F%E5%B0%88%E5%88%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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