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範圍無疑是專利申請案的骨幹,在專利審查的過程中,審查委員會比對申請專利範圍與先前技術,以判斷申請案是否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在訴訟階段,則是要比對發明或新型的申請專利範圍與一個產品,並進一步判斷該產品是否侵權。

    因此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無疑會對申請案的核准與否及產品是否侵權造成莫大的影響。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所使用之證據包括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其中內部證據包括請求項的文字、發明(或新型)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歷史之檔案資料。申請歷史檔案,指的是自申請專利至維護專利過程中,申請時原說明書以外之文件檔案,例如,申請、舉發或行政救濟階段之補充、修正文件、更正文件、申復書、答辯書、理由書或其他相關文件。外部證據則是內部證據以外的資料,例如字典、教科書、期刊論文或專家證詞等資料。

    一般來說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內部證據會優於外部證據。換言之,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還是以請求項的文字配合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歷史為主。若內部證據仍無法定義出具體的申請專利範圍時,才會進一步參考外部證據,並透過外部證據的內容,具體架構出申請專利範圍。此外當內部證據已足以具體定義出申請專利範圍時,則無需考慮外部證據。若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的說法不一致時,則應以內部證據為主,並由內部證據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由上述的分析可知,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並不僅只是請求項所描述的文字,申請時的說明書及圖式等內部證據,更會在日後解釋申請專利範圍造成莫大的影響。坊間有不少事務所為了提高撰稿的效率及事務所的利潤,往往會直接將申請專利貼到說明書內文,並於其中增加一些簡單的潤飾,便完成專利說明書的撰寫。這樣的作法雖然可以增加事務所的利潤,但之後在使用此一專利說明書提出侵權訴訟時,往往會因為說明書過於簡略,並影響到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範圍,進而導致專利權人的權利無法獲得真正的保障。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關鍵字:1.內部證據;2.外部證據;3.侵權

參考資料
專利法
專利法施行細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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